义务人
为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进一步打牢各项基础信息的鲜活度以及准确度,助推社会基层治理稳步前行,近期,龙岗区平湖街道在辖区范围内开展2023年“四实”信息采集春季专项行动。据悉,该行动从2月初开始将持续到3月底。 该项行动要求各社区工作站集中力量组织社区综管员,按照“四实”信息核查采集标准,全面核查采集辖区内实有人口、实有事件、实有法人、实有房屋等基础信息,摸清街道内居住人员登记底数,强化实有事件排查通报,督促落实主体责任,对重点对象、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进行重点管理
1、实习生的工资纠纷不可以进行劳动仲裁。 2、实习生和用人单位签订的是三方协议或者是实习协议,由于实习协议不属于劳动合同,那么自然不属于《劳动法》管理范畴。实习协议是劳务合同,属于《民法》管理范畴,如 如果劳动仲裁以后公司不给补偿怎么办? 如果劳动仲裁以后公司不执行补偿的,劳动者可以携带生效的裁决书到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统筹办理纳税申报事项,税务总局决定再次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除湖北省外,纳税申报期限进一步延至2月28日(星期五)。 二、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
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居民企业,一般分为外籍个人直接投资、非居民企业直接投资、境外投资者在证券市场的投资,他们取得中国境内企业股息红利该如何缴纳所得税呢?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 号)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 )文中:“14.加强个人所得税调节。加快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红利税减半惠及诸多基金,今年新发的红利基金享受优惠政策最为充分 基金终于明确获得股息红利减税待遇。日前,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通知明确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悉,多家基金已受惠于新政策,开始从红利减税中获利
张贴者:2013年6月11日 上午2:04新竹县记账士公会 [ 已更新 2013年6月11日 上午2:04 ] 财政部为落实保障人权及人民之工作权,参酌精神卫生法第22条及会计师法第6条第1项第4款规定,拟具“记账士法”第4条修正草案,报经行政院于今(6)日第3350次院会审查通过。 财政部说明,现行记账士法第4条第1项第4款规定,经公立医院证明有精神病者,不得充任记账士;已充任者,该部应撤销或废止其记账士证书。该规定对人民工作权之保障未尽周全,爰将上开规定修正为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状况违常,经主管机关委请2位以上相关专科医师咨询,并经主管机关认定不能执行业务者,不得充任记账士,以保障人民职业自由之权利,并兼顾受记账士协助记账及履行纳税义务之纳税义务人权益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被吊销企业是不是不用管了? 被吊销企业应该做什么?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解散,在吊销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促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长期稳定发展,现就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二、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促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长期稳定发展,现就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二、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1.依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下称本法)第18条规定,公职人员就(到)职在本法修正施行前者,应自本法修正施行后三个月内,依第五条之规定申报财产,并免依第三条第一项为当年度之定期申报。惟公职人员如在本法修正施行日当日丧失应申报财产之身份者,则无须办理新法申报及卸(离)职申报。 2.本法第2条第1项第12款所列各项业务主管人员,其范围由本部会商各该中央主管机关定之,是本部业于97年10月16日发布“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第二条第一项第十二款业务主管人员范围标准”,供各受理申报机关(构)据以认定该款申报义务人之范围,是乡镇市公所可依据该标准,先行认定应申报人员之其范围,惟为求各公所认定标准之一致性,应报请县政府政风机构再行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