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工
注意!国家规范企业裁员,这些裁员赔偿标准必须了解! 相信大家也都有感觉到,今年裁员的情况很多,国家规定了企业裁员中常见的三种情况及对应的赔偿标准,作为HR,我们更需要注意正确的裁员方式。 目前,公司裁员有过失性辞退、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这三种情况。其中,劳动者由于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要求经济补偿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市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适当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辖各区(含宁波保税区、国家高新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如下: 1.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为每人每月1185元,供养直系亲属系鳏寡孤独者,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245元。 2.获省级劳模、军级战斗英雄及以上荣誉称号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305元
社保可以退吗(社保不想缴纳了可以退钱吗) 社保是要缴纳满15年才可以领取养老金的,并且要到达法定的退休年龄,更关键的是现在已经开始推迟退休年龄了,想要缴到领取养老金真是比毕业还遥遥无期了。 但是这个社会从来不缺少有想法的人,尤其是年轻人。既然大家还这么年轻,那么社保中断后不想缴纳社保了,可不可以把钱要回来呢?有想法固然是好,但是too young too simple!《社会保险法》中早就明确规定了“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专门防止有这种“不良想法”的少年
在现实生活中,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能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无故辞退劳动者,那么用人单位需要给予一定的补偿给劳动者。但是,迟到或早退辞退有补偿吗?现在就跟着福尔摩思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满足什么条件,才能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满足什么条件才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即为退休。那么,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退休年龄是多少岁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详细说明一下。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退休年龄是多少?跟随找法网小编一起来看看这些吧: 职工退休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职工在一定的年龄之后不应当继续从事工作,而应该辞职的年龄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 《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人社部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人社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
我单位按照国家法律相关规定,依法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险种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井下意外伤害险等。保障职工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险相关法律规定: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月___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_____年____月___日止。本合同于___年____月____日终止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市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适当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辖各区(含宁波保税区、国家高新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如下: 1.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为每人每月1185元,供养直系亲属系鳏寡孤独者,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245元。 2.获省级劳模、军级战斗英雄及以上荣誉称号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30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