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工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省(市)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_街道(乡镇) 本合同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摘要: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因病或非因公死亡职工遗属等三类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人社规〔2021〕16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切 市政府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切实贯彻《社会保险法》,根据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相关规定,现就本市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以下简称职工遗属)、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其配偶(以下简称精减老职工配偶)和被征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户籍的职工遗属、精减老职工配偶,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已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职工遗属、精减老职工配偶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低于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给予补足,补差金额由生活困难补助费资金渠道列支。 三、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的人员,符合享受本市职工遗属或精减老职工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且领取的养老金低于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可在按规定办理生活困难补助申领手续后给予补足,补差金额由生活困难补助费资金渠道列支
案例简介:在医疗期间,用人单位名单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酒店女员工何某于2013年8月1日加入公司。双方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
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即为退休。那么,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退休年龄是多少岁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详细说明一下。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退休年龄是多少?跟随找法网小编一起来看看这些吧: 职工退休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职工在一定的年龄之后不应当继续从事工作,而应该辞职的年龄
8月17日、26日、30日因病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名单(公示)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包头市劳动能力鉴定程序》的要求,包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22年8月17日、26日、30日,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专家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开展了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现将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5名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9月8日—15日。如在公示期内有任何异议,请拨打监督举报电话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指工伤职工因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的伤残就业补助金额。 《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2款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四川省统计局《关于发布2018年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2018年度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4717元(以下简称“全口径省平”) 根据四川省统计局《关于发布2018年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2018年度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4717元(以下简称“全口径省平”),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80464元(以下简称“在岗职工省平”)。为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成办发〔2019〕17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抓紧做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9〕65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川人社函〔2019〕273号)要求,现将我市2019年度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使用社会平均工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应如实申报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有哪些特殊情形,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其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执行
劳部发(1996年10月31日) 《劳动法》实施以来,全国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进展顺利,但部分地区、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提出一些问题,需要予以明确。为此,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 (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 3.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
1.期限方面的区别劳务派遣合同的期限为两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其中固定期限的长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自由约定。 2.解除劳动合同方面的区别关于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做了相应的规定,其中关于劳务派遣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如下: (1)因劳动者有过错、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胜任工作等原因,用工单位可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2)用工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及第41条有关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