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在医疗期间,用人单位名单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酒店女员工何某于2013年8月1日加入公司。双方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自2015年6月15日起,何某一直在休病假。2015年7月31日,酒店向何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何某认为其仍处于医疗期间,酒店终止劳动合同违反了司法界定,因此申请仲裁要求酒店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裁判判决:何某的仲裁上诉得到支持。
原因:医疗期内劳动合同的执行日期将推迟至医疗期结束。
医疗期间劳动合同期满应当延期。医疗期间是指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医疗期间的时间由工人的累计工作年限和本单位清单中的工作年限决定,从3个月到24个月不等。根据《劳动洛阳法律咨询电话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指定医疗期间,用人单位名单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和第41条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延长至相应的情形消除。在医疗期间,工人有权根据相关规定享受病假工资和医疗待遇。在这种情况下,他的累计工作年限和在酒店的工作年限,他的医疗期应为6个月。当酒店终止劳动合同时,他仍在指定的医疗期间。根据司法界定,酒店只有在医疗期满后才能终止劳动合同。
相关法规: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长至应诉案件消失。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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