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按照国家法律相关规定,依法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险种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井下意外伤害险等。保障职工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险相关法律规定: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缴纳方式: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养老金领取: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3、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享受权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享受权利: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缴纳比例:单位缴纳比例:基数*2%;个人缴费比例:基数*1%。(农民不用缴纳个人部分)

失业金领取: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享受权利: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井下意外伤害保险费,职工不缴纳保险费。

缴费标准:人/年交保基数为600元,不固定井下人员按井下人员的50%缴纳。

享受权利:意外伤害程度 补偿标准系数 补偿金额(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