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
经我中心稽查,广东半岛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未为其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2016年9月28日,中心依法向广东半岛集团有限公司发出《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该公司未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2017年2月23日,中心依法向广东半岛集团有限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该公司作出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仍未在规定限期内改正,也没向我中心提出陈述和申辩;2017年7月25日,中心依法向广东半岛集团有限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公司作出贰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仍未在规定限期内改正亦未缴纳罚款,也没向我中心提出陈述和申辩。据此,在向广东半岛集团有限公司催告履行行政处罚义务的程序后,我中心按罚款数额每日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万元合计罚款4万元,于2018年3月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法院现已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2020年8月19日18时54分接到举报,8月21日10时23分我局执法人员在湖州市德清县阜溪街道申通快递营业部查获卷烟利群(阳光)2条,经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系非法生产。现场无法找到该批卷烟的货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我局对上述卷烟依法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此后,该批卷烟货主一直未来我局处理该批卷烟,现公告如下: 请货主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携带相关证明到我局(地址:浙江省德清县阜溪街道丰庆街26号,联系电话:0572-8085302)认领并接受调查处理
《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7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6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的决定》修正 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人民政府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下简称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的限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规定的给予罚款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你公司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擅自将杏花园小区房屋(面积6724.53平方米)交付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属“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2.营业执照;3.现场勘验记录;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5.《关于移交坤航•杏花园项目违法搭建线索的函》(遵市规函〔2018〕411号);6.现场照片;7.《关于新舟镇坤航•云舟新城杏花园项目移民安置情况说明》;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0.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11. 坤航•云舟新城杏花园竣工测量技术报告。 我局于2019年5月9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未在法定时限内向我局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视为放弃相应权利
你公司承建的西藏山南森布日现代牧场建设项目无标段未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经在《西藏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查实,违法违规事实清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现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现对你公司处以5万元的行政处罚罚款,并在一体化平台记入不良信用,公示期6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2014年招警考试公共基础历年真题每日一练(11.27) 答案解析:《行政处罚法》第36条规定,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做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所以,A项是正确的;《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2020年09月10日 14:52:11来源:兴义市场监管 作者: 近期,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两起假冒“贵州茅台酒”,涉案茅台酒合计113瓶,货值金额分别为111300元、124800元。两起均已移送兴义市公安局。 2020年8月18日,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人投诉,称在兴义市某烟酒店处购买的贵州茅台酒是假酒
在第41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为全面加强农业领域法律法规宣传,促进监管对象依法生产守法经营,充分保护农资购买人合法权益,3月15日上午,市农业执法总队联合武清区农业执法支队、东马圈镇政府在武清区东马圈镇举办了以“农资打假保春耕 执法护农促振兴”为主题的集中法治宣传活动。 在活动现场,执法人员通过悬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重点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农机安全相关政策、标准规程、安全操作知识等。现场共发放各类宣传图册600余份,明白纸2000余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18年第1期)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185号),涉及我区两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1号店兵团大地旗舰店(经营者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果业有限公司)在其网站销售的标称新疆瑞合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椒盐巴旦木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经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新疆瑞合食品有限公司共生产加工“兵团大地”牌椒盐巴旦木40包,货值金额为1072元,收取加工费21元,违法所得为21元。该企业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