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宗教事务条例》《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办法》《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基层宗教联合执法工作实践,制定的《河南省宗教事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已经省民族宗教委主任办公会审核通过,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原《河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同时废止。
7月18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作明带领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相关同志在乐山市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立法专题调研,并召开省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工作乐山、眉山、雅安片区调研座谈会。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江建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杨筠,乐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赖淑芳,副主任梁杰鸿、秘书长谢晓明及三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的相关同志参加了座谈会。 三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就各自地方立法工作情况作了会议交流发言,并对地方立法工作开展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以下简称《纲要》)第二十条“推广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推动各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具体化、标准化,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的具体要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省统计局从2022年4月中旬开始,牵头启动对统计“轻微违法”审慎监管的执法机制进行研讨和论证,起草制定了《浙江省统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制订稿经过全省统计局系统、社会公众、律师事务所等多轮征求意见,充分吸收了各方意见和建议
第 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控制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产品,消除医疗器械安全隐患,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上市医疗器械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器械召回,是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其已上市销售的某一类别、型号或者批次的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产品,采取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软件更新、替换、收回、销毁等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市价监局,各区市场监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综合执法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局机场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稽查总队、市商务执法监察大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的工作要求,响应群众和企业呼声,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相关规定,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印发,并提出以下意见。 (一)依法监管原则。坚持依法监管,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市人大的通知,我局围绕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内容,对现行有效的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审查、清理。现将清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我局根据相关工作部署要求,制定了《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召开了专题会议,明确了清理职责、清理范围,对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方位清理审核,未发现与新行政处罚法的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 通过本次专项清理工作,进一步提高了我局对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近期,贵州省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指导贵安新区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了贵安新区群盛会议服务有限公司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案件。 经查,该公司通过隐匿销售收入、减少销项税额、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骗取留抵退税163.28万元。贵安新区税务局稽查局依法追缴该公司骗取的留抵退税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拟处1倍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1996年颁布实施以来,完成了首次全面修订,已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为切实增强执法人员的法治理念进一步强化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依法执法的法治意识甘棠镇镇政府5月19日组织镇领导班子、各站所负责人、村(居)负责人、镇综合执法大队全体行政执法人员50余人集中学习了行政处罚法。 为了贯彻落实“两拥一做”“红色聚力”行动,同时也是体现“我为群众办实事”深入乡镇开展法治政策宣讲,安徽谷明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谷明律师接受邀请为大家讲解了行政处罚法基本情况、立法目的、修订要点,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程序,行政处罚的执行,通过新旧行政处罚法条款的对比,为大家解析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的特色亮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推进城市设计工作,完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开展城市设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之规定,执法人员于2018年7月24日对当事人的劳动用工情况进行检查,并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2018年7月26日前)提供劳动保障监察相关资料,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执法部门提供相关资料,此行为属于未按要求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之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等证据材料佐证。 2018年8月3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2018)遵综执01字第152号《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