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予
第7 条 (章节:第2章 殡葬设施之设置管理)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依前条第一项受理设置、扩充、增建或改建殡葬设施之申请,应于六个月内为准驳之决定。但依法应为环境影响评估者,其所需期间,应予扣除。 前项期限得延长一次,最长以三个月为限
编修地方志是中华民族的优良文化传统,是承上启下、继往开来、服务当代、有益后世的千秋大业。为了认真做好我省续修新一轮志书工作,进一步提高志书质量,现将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制订的《关于设区市志稿审查验收和县(市、区)志稿审核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保证续志的质量,根据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中第三章第十七条之规定,结合我省第二轮修志工作实际,为做好设区市志稿审查验收和县(市、区)志稿审核工作,制订本管理办法
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依据政治献金法规定,编制收支账簿及会计报告书时,得正式备文迳洽相关银行查询捐赠予其“政治献金专户”特定捐赠者之姓名、住址及电话。 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依据政治献金法规定,编制收支账簿及会计报告书时,得正式备文迳洽相关银行查询捐赠予其“政治献金专户”特定捐赠者之姓名、住址及电话,银行为利配合执行前述事宜,于收受捐赠“政治献金专户”之款项时,宜留存捐赠者之前开资料。另监察院依政治献金法第20条规定查核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于银行开立之“政治献金专户”相关资料时,银行应配合办理
我所在公司为防止员工“小病大养”“无病装病”,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员工请病假必须得到领导批准。近日,我因患病被医院要求住院治疗。而当我持诊断证明请假时,公司领导却基于生产旺季而拒绝准假,要求我继续上班,否则按旷工处理
郑州会计培训企业支付的这项支出,没有单据,也允许入账和税前扣除! 郑州会计培训企业支付的车船税,没有单据,也允许入账和税前扣除!在保险发票的备注栏注有车船税的缴纳信息就可以。 郑州会计培训1、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51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公司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吗? 原告雷某于2008年到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工作,居住在厂区内的职工宿舍。 2012年12月17日18时27分打卡下班后,雷某到公司对面一饭店吃饭。后返回职工宿舍途中,于19时30分被钟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撞倒受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最高法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情况。 其中关于“上下班途中”工伤如何认定的内容和对“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住所”等关键词更是成为了争议的焦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1条规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一,本条第1款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规定,即什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23) 为确保当事人受本规则所保护之权利不被侵夺,凡为欧盟境内 之资料主体,虽由非设立于欧盟境内之控管者及处理者进行个人资料 处理,惟其处理活动涉及为该等资料主体提供商品或服务者,不问是 否涉及付款,本规则仍应予适用。为决定控管者或处理者是否为欧盟 境内之资料主体提供商品或服务,应确认是否明显可知该控管者或处 理者预见其系提供服务予位于一个或多个欧盟会员国境内之资料主 体。如仅系可接近使用控管者、处理者或中介者于欧盟境内之网页、 电子邮件或其他联系方式,或所使用之语言系控管者设立地之第三国 所通常使用之语言,均不足以确认其具有提供商品或服务之上述意图; 但诸如:所使用之语言或货币通常系使用于一个或多个会员国境内且 有以该语言订购其商品或服务之可能性,或所提及之消费者或使用者 位于欧盟境内者,则可能使其明显可知控管者拟向于欧盟境内之资料 主体提供商品或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