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显可知
23 为确保当事人受本规则所保护之权利不被侵夺
(23) 为确保当事人受本规则所保护之权利不被侵夺,凡为欧盟境内 之资料主体,虽由非设立于欧盟境内之控管者及处理者进行个人资料 处理,惟其处理活动涉及为该等资料主体提供商品或服务者,不问是 否涉及付款,本规则仍应予适用。为决定控管者或处理者是否为欧盟 境内之资料主体提供商品或服务,应确认是否明显可知该控管者或处 理者预见其系提供服务予位于一个或多个欧盟会员国境内之资料主 体。如仅系可接近使用控管者、处理者或中介者于欧盟境内之网页、 电子邮件或其他联系方式,或所使用之语言系控管者设立地之第三国 所通常使用之语言,均不足以确认其具有提供商品或服务之上述意图; 但诸如:所使用之语言或货币通常系使用于一个或多个会员国境内且 有以该语言订购其商品或服务之可能性,或所提及之消费者或使用者 位于欧盟境内者,则可能使其明显可知控管者拟向于欧盟境内之资料 主体提供商品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