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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最高法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情况。 其中关于“上下班途中”工伤如何认定的内容和对“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住所”等关键词更是成为了争议的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