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5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已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5月20日下午,德阳农业科技职业学院组织全校教职工召开新修订职业教育专题学习会议。院办主任邹安东主持会议,我校依据国家教育部和四川教育厅对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的通知》精神,结合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实际系统解读新《职业教育法》
吕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中国科学院院士,南京大学校长。男,汉族,1960年3月出生于江苏南京,籍贯山东荣成,1984年参加工作,工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 1982年毕业于南京大学计算机系,1988年获博士学位
当阳房产网 127人浏览 发布日期:2021.05.24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11月29日至12月5日是第四个“宪法宣传周” 1.宪法的地位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 2.国家宪法日的由来? 国家宪法日,是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设立的节日
人民网北京3月6日电 (记者李楠楠、薄晨棣)今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切实保障妇女权益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检察机关依法做好支持起诉、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惩治犯罪、司法救助、诉源治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对检察机关全面保障妇女权益提出具体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通知》指出,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妇女保护的专门法律规范,是国家人权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简称仲裁法)已于1994年8月31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今年9月1日起实施。根据仲裁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的工商、城建、科技等部门设立的现有仲裁机构自今年9月1日起终止,设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现有隶属于行政部门的仲裁机构最迟到明年9月1日终止。为保证仲裁法的贯彻实施,公正、及时地执行仲裁裁决,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于今年9月1日起,都应当严格执行仲裁法,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经济法合同法和我国加入的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认真处理好每一起向人民法院请求作出裁定,申请撤销或者执行的仲裁裁决案件,真正做到严肃执法
2015年4月24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有关行政审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等规定作出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5最新修正版)》旨在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节录)(2) 在京东买的,虽然贵点,但是安全放心
香格里拉市工信局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12月6日上午,市工信局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由副局长王江琼同志主持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是为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6年11月7日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10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一百四十二条修改为:“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1、土壤污染责任人追究: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