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
夫妻个人财产是指法律规定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并由所有方支配,使用和处分的财产。在夫妻离婚时,夫妻个人的财产不必参加分割。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可以依约定产生,如没有约定的,则适用法律规定
国内的遗嘱继承纠纷适用国内的继承法的一般规定来解决,但对于涉及到外国公民等其他涉外因素的,需要适用其他的法律规定,这些涉及到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有哪些?下面就由小编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情况。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国公民在继承中国境外的遗产或者是在中国境内继承外国人的遗产的,外国公民继承中国境内或者中国公民遗产的,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不动产则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此外,中国与外国有条约、约定的,按照条约、约定管辖
企业在寻找劳务派遣公司时,需要着重考虑哪些因素? 一是劳务派遣公司是否具有劳务派遣主体资质。某些企业由于种种原因,选择的派遣公司没有达到《劳动合同法》第57条对劳务派遣公司的资质规定,所选公司仅仅是一般人事代理机构、职业介绍所。这种情况尽管少见,但一旦发生,法律风险是最严重的
浙江首个专门惩治失信被执行人的平台上线 浙江首个专门惩治失信被执行人的平台——“法鉴·湖州法院执行在线”([URL]日前正式上线,平台借助信息化手段,通过法院、银行数据共享互联,形成统一曝光平台,上线当天就曝光首批200名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平台由湖州中级人民法院、湖州日报报业集团联合湖州银监分局和全市各大银行共同打造维护。一期上线的平台具有公开曝光、公众查询、联合惩戒、信息报道、在线举报(监督)、社会监督、悬 国税局:将不断加强税收违法黑名单联合惩戒制度 2017年,中国各级税务机关共计公布税收违法“黑名单”4228件,同比增长近两倍;推送多部门联合惩戒6.42万户次,同比增长153%
原则上,合同各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但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经常导致双方对竣工日期的确认产生分歧。因此,为了明确相关日期的确认,最高院出台了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遗憾的是,资本江湖亦有其“规矩”要遵守,在法律面前,“欠债”是要还的。 据《中国经营报》记者独家获悉,因“雪山小镇”地产项目而与李亚鹏“对簿公堂”的北京泰和友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友联”)今日有了新动作。因“4000万债务”被贴上“被执行人”标签的李亚鹏,恐怕将面对债权人向法院提请限制高消费能力的申请
为推动“八五”普法工作持续深入开展,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不断提升员工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12月6日-7日,水建集团开展“以案释法”主题普法宣传活动。 活动中,大家集中学习了《民法典》合同编、侵权责任编以及《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部分条款,并通过分享“自甘冒险”“过错责任划分”等案例的形式,将司法案例与职工工作、生活实际相结合,对案例涉及到的法律条文进行了深入解读,促使员工更加深刻地理解法律条款的含义,进一步提升工作和生活中的风险防范意识,真正打造知法懂法的员工队伍,推进依法治企向纵深发展。 下一步,水建集团将持续推动普法工作常态化,深入开展各类形式的普法活动,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提升企业依法治理能力,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项目内容及要求:详见附件《比选文件》 三、工期要求:8#码头:2022-2023年每年定期检测一次;9#码头:2022年定期检测一次。 四、参选人资格要求: 4.1参选人必须具备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法人资格; 4.2参选人是具有海洋测绘、海域使用测量或海籍测量乙级(含)以上资质的技术单位; 4.3参选人是具备工程测量乙级(含)以上资质的技术单位; 4.4没有失信黑名单记录(以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系统发布信息为准); 五、参选文件递交的起止时间:2022年9月23日8时30分--10月02日17时30分止(共10天)。 七、本公开比选采用参选文件满足要求,商务报价最低者中选的评标办法
浙江首个专门惩治失信被执行人的平台上线 浙江首个专门惩治失信被执行人的平台——“法鉴·湖州法院执行在线”([URL]日前正式上线,平台借助信息化手段,通过法院、银行数据共享互联,形成统一曝光平台,上线当天就曝光首批200名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平台由湖州中级人民法院、湖州日报报业集团联合湖州银监分局和全市各大银行共同打造维护。一期上线的平台具有公开曝光、公众查询、联合惩戒、信息报道、在线举报(监督)、社会监督、悬 国税局:将不断加强税收违法黑名单联合惩戒制度 2017年,中国各级税务机关共计公布税收违法“黑名单”4228件,同比增长近两倍;推送多部门联合惩戒6.42万户次,同比增长15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缓刑犯在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否认定为累犯问题的批复》已于2019年1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3次会议、2019年9月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20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近来,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请示缓刑犯在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否认定为累犯的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因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并未执行,不具备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的要件,故不应认定为累犯,但可作为对新罪确定刑罚的酌定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