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合同各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但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经常导致双方对竣工日期的确认产生分歧。因此,为了明确相关日期的确认,最高院出台了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