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条
《美国人的膳食指南》一书中提出了七条膳食忠告,以帮助人们获得“健康膳食”: 1.吃各种不同的食物。平衡的膳食应是每天吃不同种类的食物,包括水果、蔬菜、谷类及其制品、畜肉、禽肉、蛋类和鱼类、豆类、奶类及奶制品。 2.保持合适的体重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王桂桃”负责编辑,主要解答一、 建筑设计合同终止条件有哪些? 建筑设计合同终止条件,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本文有544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一、 建筑设计合同终止条件有哪些? 建筑设计合同终止条件,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原告张忠与被告栗衍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清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栗衍和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忠诉称,被告栗衍和向其借款363,000.00元,约定2014年10月15日还款,月利率3分,如逾期加收0.5%,并用栗衍和的两处房产做抵押(一处是克房权证字第082140号,面积是56平方米
山 东 省 人 事 厅 鲁人发〔 2005 〕 16 号 关于做好 2005 年度专业技术职称 评聘工作的意见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做好 2005 年度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 (一)根据工作需要,调整组建 2005 年度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见附件)。撤销山东省煤炭系统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煤炭企业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呈报和评审;撤销山东省刑事侦察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山东省法医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委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组织人事处承担。 (二)严格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鲁人发〔 2002 〕 26 号)规定组建各级评审委员会
一、什么是保理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规定,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根据该条规定,保理合同是属于一个以转让债权作担保的融资类型合同,即供货商以融资为目的,银行购买应收账款后,对应收账款进行管理,包括办理帐款催收(收取与催讨)、信用调查、短期资金的融通、帐务管理及咨询等服务。 需要明确的是,在《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二条规定的是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但中华民国九十七年九月九日修正发布之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六款、第二百四十二条之三第一项之国内航线船舶之施行日期,及一百零四年十月五日修正发布之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施行日期,由主管机关定之。 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九日修正发布之第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至一百五十七条、一百六十条、一百六十四条、一百六十六条、三百二十条之一至三百二十四条,自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日施行
第8/2010号行政命令: 将若干权力授予运输工务司司长,以便签署有关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与日本国政府的航班协定及澳门特别行政区与日本之间航空服务的附注。 修改第57/2009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的《低层楼宇共同设施维修临时资助计划规章》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及第七条。 社会文化司司长办公室: 第16/2010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在圣若瑟大学开设非洲研究硕士学位课程及核准该课程的学习计划
湖北楚胜汽车有限公司是一家具有自主研发能力的重点专用汽车制造企业,其前身为厦工楚胜(湖北)专用汽车车制造有限公司,公司始建于2002年9月。2018年12月与中车城市交通有限公司重组,公司更名为湖北楚胜汽车有限公司。 公司坐落在“炎帝神农故里”、“编钟古乐之乡”” “中国专用汽车之都”的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是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
邮储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双送”活动纪实(1) 庄建斌是鹤岗市萝北县宏图粮油实业有限公司的老板2010年公司由于扩大生产规模导致流动资金不足。...2010年6月邮储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与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签订了全面战略合作协议按照协议双方将以“政银联动、携手服务”为目标和宗旨...- 据亲贝网了解2011年二季度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伊春、鹤岗、铁力、绥化的30家经销单位销售的60批次电饭锅、电磁炉产品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款产品的被监测人为鹤岗市金广超市。...- 1、网格化区域选择---优化目的地查询方式区域选择由原来的表单式优化为网格式所有行政区域能够在2个页面内一目了然简化目的地查询步骤
你院《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决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能否构成诈骗罪的请示》(鲁检发研字[2001]第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