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管
本文摘要:国务院2月3日印发的《关于深化收益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拒绝,从多渠道减少居民财产性收益、减缓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强化个人所得税调节、改革完备房地产税、增进中低收入职工工资合理快速增长、强化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管理、完善增进农民收入较慢快速增长的长效机制等方面实施和推展收益分配改革。《意见》认为,完备房产保留、交易等环节税收制度,逐步不断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细化住房交易差别化税收政策,强化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 国务院2月3日印发的《关于深化收益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拒绝,从多渠道减少居民财产性收益、减缓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强化个人所得税调节、改革完备房地产税、增进中低收入职工工资合理快速增长、强化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管理、完善增进农民收入较慢快速增长的长效机制等方面实施和推展收益分配改革
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自2010年12月1日起,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为做好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符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的要求,符合税制改革总体方向,有利于公平内外资企业税费负担,促进企业间公平竞争。各地要充分认识将外资企业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征收范围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各项准备和实施工作,确保此项政策贯彻落实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暂免征收增值税。(该优惠政策继续递延至2020年12月31日。) 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按季申报某季度营业额9.20万元,不含税销售额为89320.39元,当季免征增值税
近日,天津港保税区税务局以“税惠春风 一路同行”为主题举办税企恳谈会,与辖区内各行业的15名企业代表面对面话新政、听诉求、解难题。 活动中,税务干部详细解读了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税收征管改革及企业税收服务管理情况,随后就政策效应反馈、新业态税收业务监管以及进一步优化税费申报流程等问题,与在场企业代表进行了深入交流。参会代表畅所欲言,纷纷为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点赞,对近年来保税区税务局在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助企纾困解难等方面做出的新举措及成效给予了充分认可,同时对优化“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措施、推行“最多跑一次”等方面的工作踊跃发言、建言献策
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等规定,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前款所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或者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 企业本年度第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未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无法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暂按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第4季度的预缴申报情况判别
随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以下简称“财税〔2018〕80号文件”)的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此前发布的《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以下简称“财税〔2018〕70号文件”)所制定的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政策得以完善。 对于财税〔2018〕80号文件“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的规定,有些网友觉得不太好理解,有网友就问道:这个文件的意思是不是说,有留抵增值税的,可以在企业应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税费中扣除后再退还? 笔者以为,要正确理解财税〔2018〕80号文件的意思,首先还得从财税〔2018〕70号文件说起,即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与增值税应纳税额,以及增值税应纳税额与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这几者之间的关系是怎么的。 按照财税〔2018〕70号文件的规定,符合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条件的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必须为A级或B级的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2018年可以申请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1月28日是2023年春节后上班第一天国家税务总局木兰县税务局根据税务总局、省市税务局统一部署在县税务局楼前举行庄严的升国旗仪式。上午10时升旗仪式在雄壮的国歌声中开始所有人肃立、注目再一次接受国歌和国旗的洗礼凝聚新力量、展现新风貌激励广大税务干部踔厉奋发、勇毅前行以饱满的热情、高昂的斗志投入到税务工作中。升旗仪式由县局党委书记、局长凌明杰主持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税务总局决定延长2020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将纳税申报期限由3月16日延长至3月23日;对3月23日仍处于疫情防控一级响应的地区,可再适当延长纳税申报期限,由省税务局依法按规定明确适用范围和截止日期。 二、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遵照执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报告
为进一步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结合长三角区域税务执法实际,长江三角洲区域三省两市税务机关联合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账证征收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2021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提出“不断完善税务执法及税费服务相关工作规范,持续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为有效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切实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落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函〔2020〕138号)相关工作要求,在长三角区域纳税申报、发票使用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统一的基础上,进一步对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环节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