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管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中主管税务机关是如何确定的? 导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规定:“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对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的纳税义务负有征管职责的税务局。 ……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规定:“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对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的纳税义务负有征管职责的税务局。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各街道办事处、泽雅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派驻瓯海各工作单位: 《瓯海区智能制造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瓯海区智能制造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引领和推动我区制造业转型发展,使智能制造成为我区制造业转型升级的核心驱动力,拓宽企业购买智能制造装备的途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瓯海区注册、税收征管关系和统计关系在我区范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合法经营的制造业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的决策部署,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以下称21号公告)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符合21号公告规定的纳税人申请退还留抵税额,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4号)等规定办理相关留抵退税业务。同时,对《退(抵)税申请表》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见附件)。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助力 万家企业纳税筹划 综合节税高到 36.96%-90.12% 对于企业而言,积极争取税收优惠政策,能减轻税负压力,更有助于企业发展。但在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时是否可以叠加享受其他政策,合理获得最大化的利益,是不少企业会提出的问题。谷川联行合作的多家企业,比如认定过高新技术的企业会问,我享受了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政策,还可以获得入驻的天津园区80%的所得税奖励扶持吗? 今天来做一个盘点汇总,你就明白了
并结合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最新案例为大家带来高管、高收入人群以及股权激励相关的税务筹划实操方法,所以个税最迫切的任务就是:大幅上调个税免征额。绝对是对于穷人更有利。以便为企业客户提供、合规的服务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相关规定,现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四批,附设《免申请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车辆名称清单》)予以发布。 附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四批)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八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相关规定,现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八批)予以发布。 附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八批)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6号)要求,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3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告知纳税人。 一、2月、3月、6月、8月、9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1月15日为星期日,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6日
创刊于1956年9月,是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经济类学术期刊。 期刊介绍工作论文当期目录全部期刊投稿指南期刊订阅联系我们邮件订阅RSS 我国同行业企业间实际税率普遍存在差异,哪些因素导致了差异的产生?厘清其背后的制度成因对于推进我国财税体制改革尤为重要。文章基于我国税收征管流程,构建了一个涉及征管全环节的理论框架,指出企业的实际税率差异主要来源于税法法定与地方自由裁量两类因素,并进一步对我国A股制造业上市公司的实际税率差异来源进行分析,研究发现:(1)税法法定因素与地方自由裁量因素是产生实际税率差异的主要原因,且前者的贡献度远高于后者;(2)从时序维度看,税法法定因素对于实际税率差异的贡献度一直维持在较高水平小幅波动,而地方自由裁量因素的贡献度则呈现出显著的下降趋势;(3)对不同地区而言,两类因素对实际税率差异的贡献度存在显著的异质性,其中税法法定因素的贡献度在东部和西部地区最高,而地方自由裁量因素的贡献度在东北地区最高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7〕 43号文件规定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前款所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或者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