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
央视网消息: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取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的限制,取消单家境外机构投资者额度备案和审批,取消RQFII试点国家和地区限制。今后,具备资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只要登记就能够自主汇入资金,开展符合规定的证券投资。专家称,外资入场的便利程度进一步提高,将为中国带来更多境外长期资本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对外商投资事中事后协同监管,现就2018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资讯联合报告(以下简称联合年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18年度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下一年度起填报企业年度投资经营资讯。 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外汇部门做好联合年报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联合年报数据的分析,形成总结分析报告,于 2018年 8月 31日前 报送商务部,并抄送同级财政、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外汇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主办 著作权所有 授权转载 **分辨率:1280*768
为进一步深化外国人永久居留制度改革,强化永久居留外国人身份证件功能,方便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使用,公安部拟从2017年6月起签发新版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将其名称调整为“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为做好证件使用的配套工作,规范银行为此类主体办理结售汇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可作为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的有效身份证件,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员适用结汇和购汇等值5万美元的年度便利化额度。 二、银行通过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为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员办理结售汇业务时,证件类型应选择“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国家/地区代码录入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号码前三位的国籍代码,身份证件号码录入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全15位号码,并根据是否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选择占用额度或不占用额度录入业务类型
为进一步提高外汇管理政策透明度,便于社会各界了解和掌握外汇管理相关知识,国家外汇管理局组织编写了《外汇管理概览》(以下简称《概览》),全面详细介绍了外汇管理的目标、框架、各业务管理原则、政策要点等,并在政府网站([URL])上全文公布。 本次发布的《外汇管理概览》共六个部分,分别就外汇管理框架、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国际收支统计与监测、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及外汇储备经营管理等进行了精简介绍。《概览》还附有外汇管理常用法规目录,可据此查询相关业务办理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10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5.3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15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2.5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36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2.7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79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6.0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84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9.3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31万亿美元)。 2022年1-10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195.6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9.44万亿美元)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12月30日公告称,为促进外汇市场发展,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自2023年1月3日起,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交易时间延长至北京时间次日3:00,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及浮动幅度、做市商报价等市场管理制度适用时间相应延长。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对外公布的北京时间9:15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和北京时间16:30人民币对美元即期收盘价的发布时间不变。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市场中介和服务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为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领会党中央关于改革创新工作的新目标、新任务、新要求,全力推进全行各项金融改革创新工作,近期,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外汇局厦门市分局组织召开支持厦门建设高质量发展引领示范区创新工作专班专题会议。办公室、货币信贷管理处、统计研究处、国际收支处、经常项目管理处、资本项目管理处、会计财务处、科技处、货币金银处等9个专班成员处室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参加会议。 会议通报了2022年全行创新工作的开展情况,并就做好下阶段辖区金融创新工作提出四点要求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6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舟外管罚[2019]1号)显示,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家门支行发生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舟山市中心支局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处5万元人民币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29日讯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锡汇检罚〔2020〕28号)显示,三菱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时,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国家外汇管理局无锡市中心支局给予其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人民币50万元的罚款。 天眼查显示,三菱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曾用名“三菱东京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为日本三菱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持股100%
为进一步优化资本项目业务办理流程,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近年来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进展,制定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见附件),现印发各分局、外汇管理部,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7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7〕105号)同时废止,以往文件所涉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