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权利
集微网消息,6月5日晚间,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表示,于2020年6月5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9)粤03民初3804号】。根据该裁定书,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及子公司深圳传音制造有限公司、深圳市泰衡诺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埃富拓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智讯拓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传音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传音表示,依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件的裁定,预计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徐工广联租赁坚持 “人才是企业中最宝贵财富”的理念。徐工广联租赁认为,企业综合实力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人才是企业的资本,人才是最宝贵的财富,企业拥有了一流的人才,才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侦查阶段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处于前期阶段,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此时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已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身失去自由,其各种诉讼、人身权利尤其需要律师的前期介入加以维护。 就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而言,侦查阶段相对于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发生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利的现象十分严重,如讯问犯罪嫌疑人、搜查、收集证据等,侦查行为往往伴随着强制力和采取强制措施,这一过程极容易造成侦查权的滥用,发生刑讯逼供等事件,正是侦查阶段容易发生侵犯人权这一现象,决定了侦查阶段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也说明侦查阶段是整个诉讼活动中最重要的环节,因此侦查阶段律师的作用也特别的重要。 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以下的法律帮助: 即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对其提出的法律问题予以解答,提供法律意见
欲到僻静巷道实施抢劫被制止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2011年5月3日23时许胡某在巷道内见蔡某独自一人,遂产生抢钱的想法。胡某便上前抓住蔡某的肩让她往下走,准备在巷道僻静处实施抢劫。蔡某大声呼救并反抗,胡某掐住蔡某的脖子,此时有人大声制止,胡某听见制止声,将蔡某推倒后逃跑
行为人常常采用威胁、要挟、恐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例如:抓住某些把柄如揭发犯罪事实或是生活作风等。(1)客体:复杂客体,即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网络侵权,顾名思义,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所发生的侵权行为。所谓网络是指“将地理位置不同,并具有独立功能的多个计算机系统通过通信设备和线路连接起来以功能完善的网络软件(即网络通信协议、信息交换方式及网络操作系统等,实现网络中资源共享的系统。”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大家可能都遇到扰民的情况吧,可能是人为的噪音,也有可能是各种工业噪声污染,那么扰民违反什么法律规定,扰民被起诉有什么后果呢?大律师在线的小编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扰民是属于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这类行为不是因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产生的,是属于治安案件。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新华网北京7月21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未成年人保护法执法检查组21日在京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讨论执法检查报告稿,***副委员长出席会议并讲话。 今年4月至5月,执法检查组分赴江西、甘肃等6省(市)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法律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委托其他25个省(区、市)进行自查。***说,这次执法检查突出重点、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并与办理代表议案、建议工作相结合,取得了实效
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公民告状难问题,切实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可由被害人自己 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公民“告状难”问题,切实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可由被害人自己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是说,被害人可以有条件地将公诉案件转化为自诉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87条、第145条还规定,对于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公诉案件,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侦查的,被害人可以向检察院提出,请求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必须立案;对于检察机关对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不服的,即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即把公诉案件转化为自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