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权
侦查阶段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处于前期阶段,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此时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已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身失去自由,其各种诉讼、人身权利尤其需要律师的前期介入加以维护。 就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而言,侦查阶段相对于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发生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利的现象十分严重,如讯问犯罪嫌疑人、搜查、收集证据等,侦查行为往往伴随着强制力和采取强制措施,这一过程极容易造成侦查权的滥用,发生刑讯逼供等事件,正是侦查阶段容易发生侵犯人权这一现象,决定了侦查阶段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也说明侦查阶段是整个诉讼活动中最重要的环节,因此侦查阶段律师的作用也特别的重要。 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以下的法律帮助: 即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对其提出的法律问题予以解答,提供法律意见
公务员考试常识需要考生平时多加积累,天津公务员考试网给大家带来的常识是刑事诉讼法,希望考生能够掌握。更多公务员考试资料详见2019年天津公务员考试用书(点击订购)。 一、检察院还有没有侦查权? 《刑事诉讼法》中,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编者按:第4期《求是》杂志刊发***总书记重要文章《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更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文章指出,当前,法治领域存在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原因在于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深化法治领域改革,***总书记提出了哪些要求?一起来看! 要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指犯罪人于犯罪未发觉前,向有侦查权之机关(如检察署、警察局)或公务员(如检察官、警察等)自动陈述其犯罪事实,而接受裁判者。 刑法62条:“对于未发觉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减轻其刑。但有特别规定者,依其规定
自首是指“犯人在犯罪未发觉前,向该管公务员(通常指有侦查权之公务员,如检察官、警察等),自行申告犯罪事实而接受裁判”之意。自首制度的用意在于奖励犯人悔过自新,并使侦查机关容易明了犯罪的真相,不致牵连无辜,而且更可以节省为了侦查犯人所花费的人力、物力、时间等。为此刑法第62条规定:“对于未发觉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减轻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