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一、“社会秩序维护法”部分: (一)审查本院委员罗致政等18 人拟具“社会秩序维护法增订第六十三条之一条文草案”案。 (二)审查本院委员邱泰源等29人拟具“社会秩序维护法第六十四条条文修正草案”案。 (三)审查本院委员赖瑞隆等17人拟具“社会秩序维护法第六十四条条文修正草案”案
上海注册公司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和备案手续的,属于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登记机关应当给予纠正的机会,首先应责令市场主体限期登记或备案,在限期内仍不登记或备案己再依法予以处罚。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对非公司企业法人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奥咨达是全球医疗器械产业技术服务商,致力于促进与加速医疗器械的发展。 作为值得信赖的合作伙伴,奥咨达全力提升客户在研发、临床、生产过程中的速度、效率与能力,为全球客户快速转化出2000多个新型医疗器械,惠及全球生命健康。 山东一公司未经注册生产医疗器械,被罚16.8万元! 近日,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行政处罚公告,显示山东美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定制假牙时,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从2020年12月到2021年10月,违反《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14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二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5月修订,下同),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有关部门作出下列处罚决定: 没收违法所得11210元,处以罚款168150万元
经查,以下66家社会组织存在不按规定进行年度检查情况,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拟对其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用法定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现依法公告送达
一、用工岗位规定。 劳务派遣用工并非什么岗位都适合的,根据规定人才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派遣劳务只能在三性岗位上使用,而并非所有的岗位都适合使用派遣工,这点企业一定要注意
2022年3月7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要分局执法人员会同金渡镇政府工作人员到肇庆市祺胜得盛印花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期间你公司没有正在生产,现场安装建设有七条印花生产线。你公司主要生产工艺为:原材料→打浆→印花→烘干定型→卷布→成品。经核查,你公司尚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禁停路段,只要人在车里,就不会被罚?这些知识不得不知! 驾驭人违法泊车有时是由于自身法律知识不够,或许说对知识认知有误区。有的驾驭人在受到处分后觉得有点“冤”,其实这些误区在交通法律法规中早有明确规定。 以上三处是法律规定可以泊车的地方,第三条容易让人发生误区了
据悉,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如下: (三)将第二十二条中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四)将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中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SC2010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2020年9月23日(周三),交割期为2020年9月24日(周四)、25日(周五)、28日(周一)、29日(周二)和30日(周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割细则》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2020年9月11日(周五)收市后,自然人客户SC2010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 根据《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细则》第六十三条规定,2020年9月18日(周五)收市后,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SC2010合约的卖出持仓,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标准仓单数量
在我国是没有无限责任公司的,对民事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公司包括一人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