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
本案中,申请人之妻陆翠奎在发生死亡事故时,已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属于不能适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申请人提出陆翠奎的死亡应认定为工伤的再审申请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其相关民事权益可另循法律救济途径解决。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闭某A
“乔丹”商标行政纠纷系列案件之一入选最高法指导性案例,最高法为此明确,外国自然人的中文译名符合条件的,可依法主张作为特定名称予以保护,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法院不予支持。 1月14日,最高法发布了第22至24批指导性案例,涉及知识产权、国家赔偿、执行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其中,第22批指导性案例包括3件知识产权案例和1件国家赔偿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06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06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二条 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历时40个月,格力诉奥克斯侵犯专利权一案尘埃落定。 5月1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资料显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2018)粤民终1132号二审判决,维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原判,认定宁波奥胜贸易有限公司(原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下称奥胜公司)恶意侵权成立,判决后者向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格力电器”)赔偿4000万元。 裁定书显示,由于奥克斯制造并销售与格力电器 “一种空调机的室内机”专利权有关的产品,2019年8月,法院在认定奥克斯恶意侵权成立,并判定奥胜公司赔偿格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4000万元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原移送机关或受判决人得提起再审之诉,对于确定终局判决声明不服。但原移送机关或受判决人已依上诉主张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为主张者,不在此限: 三、依法律或裁定应回避之法官参与裁判。 四、参与裁判之法官关于该诉讼违背职务,犯刑事上之罪已经证明,或关于该诉讼违背职务受惩戒处分,足以影响原判决
1、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 2、经法院允许可以查阅、复制本案的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3、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有权提起反诉
经监督委员会五届六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自然科学基金委2020年第15次委务会议决定,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撤销徐中民2011年获资助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重点支持项目“黑河流域生态-水文过程集成研究”(批准号91125019),追回已拨资金,取消徐中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2年(2020年7月7日至2022年7月6日),给予徐中民通报批评。 以下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对徐中民和中国科学院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给予通报批评处理的处理决定书: 经调查核实,徐中民2011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重点支持项目(批准号91125019)第4至第9参与者共6人的职称均填写为助理研究员,但其中5人在项目申请时(2011年3月)是徐中民指导的在读硕士、博士研究生,另1人是徐中民项目组临聘人员,无职称。徐中民在其项目申请书中提供了大量的虚假信息
离婚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起诉离婚,一般没有纠纷的会选择起诉离婚,起诉离婚可以起诉两次,那么再次起诉离婚中要注意几点呢? 第一次起诉离婚后,是可以反悔再起诉的,但一般情况下,再次起诉离婚的条件是原告要忍受六个月的等待期。也就是说,在原来的判决生效之后或者和好撤诉不满六个月的期间,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话,原告以完全相同的理由再起诉离婚,法院是不受理的。必须满六个月之后,法院才会再受理
1、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二审判决、裁定的;2、不服各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经区人民法院复查处理后,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仍不服,以新的事实和理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申诉)的;3、领导、领导机关或本院领导批示须由本院复查的;4、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申请再审案件。 (二)申请再审(申诉)必须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两年内提出(损害赔偿、刑事案件的申诉期限依照法律规定)。 2、原一、二审法院的裁判文书和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清晰的复印件); 3、新的事实证据材料等(清晰的复印件); (四)不属本院复查受理范围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06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释〔2006〕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06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