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
涉税服务实务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财务与会计 税法II 税法Ⅰ (2012年)甲对乙提起请求偿还借款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理论,相关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中,属于直接证据的是( )。 (2012年)自然人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 )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院治病的除外
律师点评:本起发生在芜湖市的医疗纠纷案件,历经镜湖区人民法院一审,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安徽医疗纠纷律师本站王明清律师全程代理,获得最终完胜结局,原告获得近70万元的赔偿,目前赔偿款已经支付到位。2016年5月31日,王律师获知仁济医院向芜湖市检察院提起抗诉启动抗诉程序!随后本站王律师立即联系办案检察官,充分沟通后递交代理人的抗诉阶段代理意见,2016年8月底,芜湖市检察院终止仁济医院的抗诉程序!至此,因芜湖仁济骨科医院不服本次芜湖市医疗纠纷案件导致本案相较普通案件多出多出4个程序,本案成为最复杂医疗纠纷案件之一,共有5个程序:镜湖区法院一审、芜湖中院二审、镜湖区法院强制执行、安徽省高院申诉、芜湖市检察院抗诉。本案完胜后,原告毕强也非常满意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张玉环及6位家人联名签署的控告信中,被控告的对象包括了16名当年的办案人员。其中,南昌市进贤县公安局民警8名、南昌市检察院检察员1名、南昌中院及江西高院法官7名。张玉环称,上述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涉嫌玩忽职守,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其造成冤假错案的刑事责任,并对有关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一并追究
本报讯 (见习记者 覃琳雅)7月30日上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河池市法院开展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行政案件改革工作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自2020年10月1日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河池市市辖基层法院开展行政诉讼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改革工作,由金城江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原由宜州区、南丹县、天峨县、东兰县、巴马瑶族自治县、凤山县管辖范围内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由宜州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原由金城江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都安瑶族自治县、大化瑶族自治县管辖范围内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经释明,原告仍选择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的,被告所在地法院也可以管辖。原管辖法院仍负责本辖区内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与执行,同时协助集中管辖法院办理有关行政诉讼案件立案、调查、开庭、协调、宣判、送达、执行等事项
第三人:时某某,男,1979年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鲁岗乡任占村。 原告因不服被告作出的豫(郑)工伤认字(2011)5074号工伤认定书,特提出起诉。 撤销被告作出的豫(郑)工伤认字(2011)5074号工伤认定书
冤假错案给当事人以及整个家庭造成的损害已经无法弥补!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4日作出(2003)通民二初字第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3月7日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2013)通民再字第1号民事裁定,由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案;2013年10月25日该院作出(2013)通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李成山、吴家胜均不服,分别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昨天,监察委员王美玉、方万富、杨美铃提出调查报告,针对黄明芳窃盗案建议提起再审或非常上诉,这个案子,一起读判决曾经在104年10月6日整理过,以下稍微修改,再跟大家分享。 被告阿芳被诉偷窃告诉人阿城所有漂流木,但被告辩称漂流木是两人合伙捡拾,因为告诉人迟未说明卖出状况,并分配利润,他才把属于自己部分的漂流木载走。一审高雄地院判决无罪,高雄高分院改判8个月窃盗罪确定,因窃盗罪无法上诉第三审,之前阿芳声请再审、检察总长提起非常上诉,都被驳回
对于合同纠纷类案件律师费一般按合同标的额收取,律师会依据该案件的难易程度、工作量等因素确定具体的比例,具体可以和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就 以西安为例,《西安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规定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根据诉讼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每件按5000元收费起,但最高不能超过元;(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收费比例为7%—9%;(3)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收费比例为6%—8%;(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收费比例为5%—7%;(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收费比例为4%—6%;(6)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收费比例为3%—5%;(7)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含1亿元)收费比例为2%—4%;(8)1亿元以上部分,收费比例为1%—2%。 民事诉讼案件中如有反诉,反诉案件的代理费依照反诉标的额和上述标准另行酌减30%收费
3名当事人4年里提起行政诉讼179次,其中有不少与其自身并无直接利害关系。澎湃新闻([URL])8月26日从浙江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获悉, 日前,该院依法向3名被认定为行政滥诉的当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3人近期已提起的一系列行政案件均不予登记立案。 据介绍,在作出决定前,当地公、检、法、司4家单位先后对行政滥诉人员进行联合甄别与规制
首页政策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06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二条 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