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结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应用和快速发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也时有发生。近日,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依法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 法院查明,2020年6月至2021年6月,田某利用其在卢氏县某镇街上经营某通信营业厅的便利,在为客户办理业务过程中未征得客户同意,私自将客户实名认证的手机号以及验证码发送到其上线组建的微信群内,供他人用于注册抖音等网络平台账号,每注册成功一个账号获得1.5元至9元不等的佣金
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十件网络消费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高燕竹出席发布会并答记者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 图为发布会现场
2022年12月5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采取现场+远程视频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对被告人涂伟、涂会泉等8人恶势力组织涉嫌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受贿、滥用职权、行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犯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涂伟以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八万元;对被告人涂会泉以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其余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刑期,并处四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同时,责令退赔被害人钱款、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该案是进贤法院今年新收并审结的第一起涉恶案件
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二条 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公司企业法律顾问 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月7日,在定兴县纪念“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108周年表彰大会上,我院民事审判二庭和天宫寺法庭庭长李虹桥分别荣获县“巾帼文明岗”和“三八红旗手”称号。 定兴县法院民事审判二庭是一支以女性占多数的审判团队。在庭长韩春玲的带领下,他们巾帼不让须眉,坚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理念,甘于奉献,默默付出,每年审结案件调撤率都保持在60%以上,为全县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当事人刚刚流产可以取保吗? 这种情况是可以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取保候审的,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保证人不愿继续担保的申请或者发现其丧失担保条件后的三日以内,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李先生驾车进入某小区探访亲友,将车辆停放于小区内。熟料,李先生在访友结束后欲离开小区时,发现自己的车辆后部被撞且损坏严重,但未发现肇事者。此后,交通部门认定李先生车辆停放于案发小区内,后部被撞,李先生无责任
记者昨天(1月31日)从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在办理一起医保基金诈骗案件时发现,不少老年人把自己的医保卡有偿租借给他人,因此触犯了刑法被判刑。法官提醒,医保基金中的钱不完全是个人财产,不可随意将医保卡借给他人。 2021年1月至8月,王某和李某从30余名老年人手中租借医保卡,之后李某以在各大医院看病为由,利用上述医保卡购买纳入医保范围的药品,而后再高价转卖
本报讯(郎春祥)日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对全省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扬的通报》。齐河法院刑事审判庭荣获“全省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集体”,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一级法官纪庆华荣获“全省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个人”称号。 齐河法院刑事审判庭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内部专题研讨,一案件被省委政法委收录为涉黑涉恶典型案例,在全省推广借鉴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实行监视的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人民法院规定: 被告人具有系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监视居住: (三)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