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
本院在执行(2018)粤0104执7594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本院现责令你方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及执行实际支出;并向本院书面报告你方的现有财产及变动情况。如你方逾期不履行,本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处分你方名下的财产、将你方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2、根据法律的规定,监外执行后,或者保外就医,或者准备生孩子或哺乳,或者解决生活困难,只要是合法的都是允许的
检察官因告诉、告发、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应即开始侦查。 前项侦查,检察官得限期命检察事务官、第二百三十条之司法警察官或第二百三十一条之司法警察调查犯罪情形及搜集证据,并提出报告。必要时,得将相关卷证一并发交
呈现于法庭的证据形形**,对于事实的证明程度强弱不—,究应如何取舍,必须由直接审判的法官逐一检视判断,并自由形成心证,才能作为判决认定的依据,此即一般所称的法院“自由心证”。 换句话说,所谓法院心证的“自由”形成,仍须以已经呈现在法庭上的证据为前提,而非容许法院漫无边际的随意采证。因此,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项“法院为判决时,应斟酌全辩论意旨及调查证据之结果,依自由心证判断事实之真伪
原告叶某某为与被告童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8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黎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童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叶某某起诉称:2010年12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
大家好,我是找法网特邀嘉宾律师:尹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缴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的这个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临海市梵伽贸易有限公司、临海市清湛贸易有限公司、临海市庆奇森贸易有限公司因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 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临海市添风贸易有限公司因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转让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因无法直接送达与邮寄送达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含义及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能否依照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问题,解释如下: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及考验期满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和不起诉的决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不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关于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 现予公告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含义及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能否依照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问题,解释如下: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及考验期满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和不起诉的决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不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关于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 现予公告
【刑罚】 以故意杀人罪改判被告人李飞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争议焦点】 1.因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行为人犯罪手段残忍,且系累犯,但其亲属主动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抓捕归案,并积极赔偿的,法院应如何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限登录用户查看全部内容 对于因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且系累犯,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亲属主动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抓捕归案,并积极赔偿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节,从尽量化解社会矛盾角度考虑,可以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