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陈毅鹏与被执行人寰度空间(广州)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案号:(2022)粤0105执2045号】 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本院现责令你方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及执行实际支出;并向本院书面报告你方的现有财产及变动情况。如你方逾期不履行,本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处分你方名下的财产、将你方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决胜执行难 | 法官化身渔夫现场“变卖活鱼”,所得价款16万余元! 1月16日上午,横县法院到横州镇清江某村顺利变卖一起查封的活鱼,促成案件的执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015年以来,被执行人李某、李某某因网箱养鱼多次向申请执行人黎某购买鱼饲料未如期支付货款被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李某、李某某给付。 判决生效后,李某、李某某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而进入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某、李某某在江边网箱养殖的鱼,同时责令被执行人尽快履行
大家好,我是找法网特邀嘉宾律师曾伟。 所谓“保释金”在我国刑法中是指取保候审时缴纳的保证金,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第71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以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
法律英语术语独特的单复数现象 [2021-05-02] 法律术语翻译中译者的身份 [2021-04-25] “江苏翻译”是移动信息时代响应国家“互联网+”战略和“一带一路”战略、由一批眼光独到颇具前瞻意识的前外交官和长期从事高等院校外语教学研究和翻译实践的专业人士牵头、依托“南京华彦翻译服务有限公司”成立的互联网翻译平台。本公司广泛吸纳优秀复合型外语人才,充分利用移动互联优势搭建方便快捷的技术平台,凝聚人才整合资源,我们“致力架设心与心的桥梁”,为客户提供高效、高质量、多语种、全方位的翻译服务。 公司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常备译员30多人,另外还通过移动互联翻译平台广泛吸纳优秀译员,随时可以扩大业务规模
洋县贫困户李某2016年借助国家扶贫政策向洋县信用合作联社借取两年期小额扶贫贷款5万元发展产业,但借款到期后分文不予清偿。 对此,洋县法院于2018年11月向李某发出支付令,限其十五日内清偿借款;逾期后李某置若罔闻,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2019年7月11日,洋县信用联社向洋县法院申请执行
请代表监督,让人民满意。近日,龙马潭区法院邀请了两名区人大代表随同执行法官前往执行现场,现场监督法官执行行为。此举旨在彰显司法公开公正,加强监督力度,接受人大代表监督
与时代同步,贵阳民事律师解读大数据在执法层面上的运用。 大数据(big data),指无法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用常规软件工具进行捕捉、管理和处理的数据集合,是需要新处理模式才能具有更强的决策力、洞察发现力和流程优化能力的海量、高增长率和多样化的信息资产。 大数据技术的战略意义不在于掌握庞大的数据信息,而在于对这些含有意义的数据进行专业化处理
张某07年卖给某农资有限公司一批化肥,价值30余万元,农资公司收到货物后一直没有给付化肥款。张某催要无果后起诉至克山县人民法院,并保全查封了被告名下的房产两处,此查封房产在房产处有某银行的抵押登记,抵押期限为1998年11月至2001年11月。经克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张某化肥款30余万元及部分利息
(201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7年1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