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形
(中央社记者刘嘉泰花莲县16日电)H7N9禽流感疫情在中国大陆疑似扩散,前卫生署长叶金川今天说,H7N9与SARS疫情不同,且已有检验方法,民众不须太恐慌。 大陆H7N9流感疫情出现扩散现象,不少民众担忧会被传染,抗煞英雄叶金川则是指出,H7N9已是清楚明白的“敌人”,现在已经掌握检验方法和治疗药物,甚至还可研制疫苗防止感染,民众不须太过恐慌。 叶金川表示,H7N9与SARS(严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的疫情不同,因为当初一开始没有人知道SARS到底是什么,直到半年后,才知道是冠状病毒,而做出检验试剂
抢劫罪是大家常见的一种以暴力手段夺取他人财产的犯罪行为,在我国的刑法中,对于抢劫罪这种犯罪行为是会判刑的,如果触犯了抢劫罪,罪犯及其家属可能最关心的就是最低的判刑标准。那么抢劫罪最低判多少年?下面万垚法律顾问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抢劫罪最轻能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新竹县今(6/26)举办100学年度英语教师暨特殊教育教师甄选初试,县长邱镜淳特别到考场视察办理情形。总计今年报名已完成报名并缴费者:国小英语教师564人、学前身心障碍班教师62人、国小身心障碍班教师417人、国中身心障碍班教师398人、国小资赋优异班教师44人,国中资赋优异班教师7人,报名人数共1492人,到考率为7成5左右。 新竹县预计国小英语教师录取20人,学前身心障碍班教师录取2人、国小身心障碍班教师录取10人、国中身心障碍班教师录取12人、国小资赋优异班教师录取2人,国中资赋优异班教师录取4人,总计录取50人
* 配合国际财务报导准则(IFRSs) 自2013年第一季以后之财报统一以合并资料显示 若欲查询早期无合并财报之资料 请以“个别报表”选项查询。 * 因证交所在2013年以前并未强制上市柜公司编制合并财报 故早期之合并财报会有部分“无资料”之情形 请使用者多加留意。 * “近四季财报”指的是将最近四季的单季财报合计为一个年度的财报,例如2018Q3指的是以2017Q4到2018Q3的各季财报合计为一个年度的财报
区域立法委员、直辖市长、县(市)长选举结果,得票数最高与次高之候选人得票数差距,或原住民立法委员选举结果得票数第三高与第四高之候选人得票数差距,在有效票数千分之三以内时,次高票或得票数第四高之候选人得于投票日后七日内,向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之管辖法院声请查封全部或一部分投票所之选举人名册及选举票,就查封之投票所于二十日内完成重新计票,并将重新计票结果通知各主管选举委员会。各主管选举委员会应于七日内依管辖法院重新计票结果,重行审定选举结果。审定结果,有不应当选而已公告当选之情形,应予撤销;有应当选而未予公告之情形,应重行公告
通过报名资格条件初审的报考人员即可缴纳报名费和选择考试城市。 报考九级文员以下管理岗位或者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年龄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7年1月至2005年1月期间出生)。 报考八级文员、七级文员管理岗位或者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年龄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1977年1月至2005年1月期间出生)
本法所称医疗广告,系指利用传播媒体或其他方法,宣传医疗业务,以达招徕患者医疗为目的之行为。 医疗机构,不得以中央主管机关公告禁止之不正当方法,招揽病人。 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利用业务上机会获取不正当利益
有关捐赠政治献金新台币1万元以下者,因具名与否致生裁罚不一情形疑义案。 一、有关违反政治献金法(以下简称本法)第29条所列法条规定捐赠政治献金之处罚以及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违反第15条第1项规定未将政治献金依限缴交受理申报机关办理缴库之处罚,分别为本法第29条及第30条所明文,上开法条并未规定捐(受)赠新台币1万元以下之违法政治献金得免予裁罚。又查本部102年12月5日函送行政院审议之本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为完备政治献金管理规范,业建立完善查询机制,适度放宽政治献金返还及缴库期限,使受赠者得以有充裕时间进行查证及返还;另为使裁罚机关得视违法行为之轻重,衡酌裁罚之额度,以符比例原则,将本法罚锾额度由现行“新台币20万元以上新台币100万元以下”,修正为“新台币6万元以上新台币120万元以下”;此外,并增列受赠者于受理申报机关查核前办理缴库得减轻处罚等规定,如经完成立法,对于维护捐(受)赠者权益,使裁罚符合比例原则,将具正面积极作用
挪用公款26万,已还清,还要判刑吗? 只有满足以下情形之一,才会进行定罪量刑: 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所以如果挪用公款未进行非法、营利活动,或数额较大三个月内归还了,可以不判刑。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 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责任追究,是指行政机关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中,因违反《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惩处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