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立法委员、直辖市长、县(市)长选举结果,得票数最高与次高之候选人得票数差距,或原住民立法委员选举结果得票数第三高与第四高之候选人得票数差距,在有效票数千分之三以内时,次高票或得票数第四高之候选人得于投票日后七日内,向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之管辖法院声请查封全部或一部分投票所之选举人名册及选举票,就查封之投票所于二十日内完成重新计票,并将重新计票结果通知各主管选举委员会。各主管选举委员会应于七日内依管辖法院重新计票结果,重行审定选举结果。审定结果,有不应当选而已公告当选之情形,应予撤销;有应当选而未予公告之情形,应重行公告。
前项重新计票之申请,于得票数最高或原住民立法委员选举得票数第三高之候选人有二人以上票数相同时,得由经抽签而未抽中之候选人为之。
第一项声请,应以书面载明重新计票之投票所,并缴纳一定金额之保证金;其数额以投票所之投票数每票新台币三元计。
重新计票由管辖法院于直辖市、县(市)分别选定地点,就查封之投票所选举人名册及选举票逐张认定。
管辖法院办理重新计票,应通知各候选人或其指定人员到场,并得指挥直辖市、县(市)选举委员会、乡(镇、市、区)公所及投票所工作人员协助。
重新计票结果未改变当选或落选时,第三项保证金不予发还;重新计票结果改变当选或落选时,保证金应予发还。
任何人提起选举诉讼时,依第一项规定查封之投票所选举人名册及选举票,不得声请重新计票。
第一项办理重新计票所需费用,由第十三条规定编列预算之机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