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依法设立、有效存续、信誉良好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 应具备独立签订、履行合同的能力、信誉良好,无不良行为; 3. 未被相关部门列入不诚信人名单。 1. 自公告之日起意向竞买人请持合法有效证件、竞买保证金及报名服务费200元,到本公司办理相关竞买报名手续; 2. 自公告日起本公司接受标的物的咨询及展示,统一时间勘察标的, 3. 报名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10日下午17:00截止。 买受人应于拍卖成交当日内缴清总成交价款、总成交价5%的拍卖佣金(拍卖佣金不足500元时按500元计算)并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日内与委托方签订买卖合同,否则视为悔拍,竞买保证金将不予退还,还将追究中标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
咨询一下我2018年买的奥园誉湖湾的房子,由于是税务部门在未开购房发票前要求交的契税,根据财税2016年营改增43号营改增文件规定,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但我所交的契税中含有9%的增值税,是否要退税处理?具体退税流程及需准备的材料有哪些? 回复内容: 我局收到市民朋友来信后,转交主管税务机关岳阳县税务局核实处理。岳阳县税务局反馈,根据岳阳县房产局和原岳阳县地税局2017年1号公告(该公告在税务机构合并后继续执行)要求,岳阳县区域内买受人(购房人)在通过网签系统进行签约后,应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相关材料,于10日内申报缴纳契税、印花税。若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含增值税而导致多缴纳契税的,可以申请退税
标的坐落于宝山区顾北路601弄1号307室,所在小区为“金色威尔斯大厦”。小区四至为:东至顾荻路,南至顾北路,西至沪太公路,北至少浦河。 该标的坐落于宝山区顾北路601弄1号307室,所在小区为“金色威尔斯大厦”
辽宁省拍卖行受有关单位委托,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于2023年02月16日10时至2023年02月17日10时(延时除外)在京东网络拍卖平台公开拍卖海关罚没的服装、鞋帽、腰带、包、手表、太阳镜、饰品、电子产品、工艺品及车辆等物资一批,拍卖保证金为起拍价金额的20%。样品展示时间:2023年02月13日至2023年02月14日,每日9-11时及14-16时,有意者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展示前一日15时前来电预约登记,本行将根据来电登记情况安排具体展示看样时间。 1.成交标的移交方式为买受人自提,统一交付,不接受邮寄,具体时间以电话通知为准
司法拍卖助力解决“执行难” 近日,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通过某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成功将一辆扣押车辆进行拍卖,获得成交款人民币7万多元,使生效判决的“纸上权利”变成“真金白银”,切实捍卫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这是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被执行人张某、赵某应向申请执行人开封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5万多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张某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开封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近期,住建部重拳治理房地产市场失信行为,拟将101种违法违规行为“拉黑”。 长期以来,哄抬房价、“黑中介”、捂盘惜售、未批先售、虚假宣传等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花样频出,侵害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为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一步加大房地产市场失信行为整治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公开曝光典型案例,推进建立联合惩戒机制,有力净化了房地产市场环境,切实保护了购房者利益
陈某酷爱摄影采风,在大学读摄影专业的他很想买一个品牌相机,但新的又太贵,所以就想在互联网上买个二手的。 2017年9月,陈某通过网上的联系方式,找到了卖家廖某。在见面之前,陈某曾咨询过专业人士,得知廖某所卖的同类二手佳能相机的市场价格在2000元左右,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后,最终以1800元成交
客户透过LINE联系讨论客制化班服。也有使用示意图确认商品。已付订金
③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51号(2610),建筑面积107.21㎡,起拍价:622890元(有保留价) ④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51号(2612),建筑面积124.71㎡,起拍价:724565元(有保留价) 特别说明:1、以上房产有《房屋所有权证》,现为闲置状态。竞买人须自行查验标的瑕疵,并认可标的物现状与现有的手续资料,委托人和拍卖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2、委托人、买受人均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各自承担交易过程中应缴纳各种税、费
依据司法院于民国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组织法”第57条之1,“最高法院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选编之判例,若无裁判全文可资查考者,应停止适用。未经前项规定停止适用之判例,其效力与未经选编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汇编-民国39年~94年民事部分(55~67年)第 270- 买受人对于出卖人有受领标的物之义务,为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所明定, 故出卖人已有给付之合法提出而买受人不履行其受领义务时,买受人非但 陷于受领迟延,并陷于给付迟延,出卖人非不得依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 定据以解除契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