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平公正的商品房交易秩序,贯彻《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17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GF-2014-0172)。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充分认识推行本合同示范文本的意义,积极提倡和引导商品房交易当事人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做好示范文本使用事项和市场交易风险提示等宣贯工作。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及时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工商总局联系
行测常识模块,法律常识一直占据着比较大的比重,考生在日常学习中要重视法律常识的积累。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民法的重要原则。 平等原则主要表现在是三个方面:第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法律地位平等;第二,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决定各自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担的民事义务;第三,法律对民事主体实行平等的保护
关于二次供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 程》(CJJ140-2010)指出,二次供水是建筑物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力通过建设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或自用的供水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建筑区划区内的供水管网、加压设施等均是公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其运行、维护管理等应由共有业主负责。业主使用城市自来水,是在城市供水企业将自来水输送到建筑区划边界处的一次供水行为基础上,再通过业主共同负责管理的供水管网、加压等设施进行第二次供水行为实现的,所以称为“二次供水”
2020年6月10日,广东省商业保理协会、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联合广东金融学院保理与供应链金融产业学院成功举办了2020年第三期名家讲坛,本期论坛主题是“《民法典》保理相关条款对保理行业的重要影响与法律风险解析”,主讲嘉宾是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法律专委会执行主任、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廖爱敏女士。本次活动采取线上线下同步进行的方式,线上观看直播人数近300人,现场有40余人参加了会议。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合同编典型合同中增加了保理合同专章,保理立法迎来历史性突破
张某07年卖给某农资有限公司一批化肥,价值30余万元,农资公司收到货物后一直没有给付化肥款。张某催要无果后起诉至克山县人民法院,并保全查封了被告名下的房产两处,此查封房产在房产处有某银行的抵押登记,抵押期限为1998年11月至2001年11月。经克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张某化肥款30余万元及部分利息
在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规定了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相关内容,规范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也开始施行。在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昆山房屋抵押贷款需满足哪些条件? 一、要实现抵押权,首先须要满足以下条件: 其一,抵押权合法有效存在。 其二,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但依照《物权法》第196条的规定,在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以及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比如抵押物因抵押人的原因造成价值减少而抵押人又不能恢复原状或增加担保的特殊情况下,即使债务并未届期,抵押权人也可以实现抵押权
揭阳监狱组建律师团队在罪犯中开讲《民法典》 为了使《民法典》宣传教育工作入脑入心,揭阳监狱党委高度重视,充分发挥监狱公职律师工作室职能,将7名公职律师组建成《民法典》讲师团,开展授课工作,促使罪犯学法、懂法、用法、守法,形成遇事找法的意识,推动《民法典》在罪犯教育工作中向纵深发展。 一是领导重视,统一思想。监狱领导把落实《民法典》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迅速部署开展罪犯教育宣讲工作
(本网讯)自“六五”普法启动以来,集团公司开展了一系列与广大员工工作、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已完成“六五”普**训工作2/3的任务,东菱公司积极响应集团公司“六五”普**训工作要求,于近期开展了二期法律知识的培训。 针对公司经营需要和工作实际,公司邀请了法律专业人士讲解基本法律知识,就法律体系,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基础知识做了辅导,并结合公司新修订的《浙江东菱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内容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对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经办人员职责、要求做了详细解读,以便让员工在今后的实际操作中更好的理解和执行。 这些法律基础知识的培训贴近经营实际,受到员工欢迎,激发了员工对知法、学法、用法的兴趣
2010年公司客户经理(中级)岗位资格认证考试试卷(二) 2010年公司客户经理(中级)岗位资格认证考试试卷(二)(附答案) 这是2010年公司客户经理(中级)岗位资格认证考试试卷(二)(附答案)的资料。做为2010年公司客户经理(中级)岗位资格认证考试试卷(二)参考资料!包含2010年公司客户经理(中级)岗位资格认证考试试卷(二)! 1: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 2: 国内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必须权属清楚,没有瑕疵,销货方未将其转让给任何第三人,也未在其上为任何第三人设定任何质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且销货方与购货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应收账款不得转让的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