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
9月27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披露,日前,中共东莞市大岭山镇原党委副书记、镇长麦炽帮(副处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东莞市人民检察院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麦炽帮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麦炽帮,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 东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3年至2014年,被告人麦炽帮在担任东莞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副局长、局长、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委员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审批工程请款等方面提供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林益世案件,刑事大法庭审理的法律问题有两个: 第一个问题:民意代表在议场外对行政机关或公营事业机构承办人员的关说、请托或施压等特定行为,是不是民意代表“职务上之行为”?能不能采用一般公务员所谓“实质影响力说”作为认定的标准? 最高法院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217号裁定:民代受托于议场外关说、请托或施压,是运用职务或身份地位的影响力,若形式上具有公务活动性质,就是与职务有密切关连,构成贪污治罪条例公务员职务受贿罪的“职务上行为”。 第二个问题:民意代表违反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之“禁止假借职权图利”规定,是不是贪污治罪条例非主管或监督事务图利罪中所称的“违背法律、法律授权之法规命令、职权命令、自治条例等”? 最高法院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217号裁定:民代违反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禁止假借职权图利的规定,也构成贪污治罪条例图利罪所称的“违背法律”。
10月28日下午,扩大对越南外交部领事局的“行贿、受贿、在执行公务中滥用职权和欺诈挪用他人财产”案件调查范围后,越南公安部调查安全局已决定,以“行贿”罪为由,对陈红河(1972年出生,越星国际贸易和人力资源供应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发出起诉书、拘留令和住所搜查令。 越南公安部发言人苏恩苏10月27日称,扩大对越南外交部领事局案件调查范围后,越南公安部调查安全局已决定,分别以“行贿”罪和“欺诈挪用他人财产” 罪为由,对曹德侠(1976年出生,原越南铁路工会服务旅游责任有限公司经理)和黎氏玉英(1984年,越共中央对外部礼宾司宾馆处专员)发出起诉书、拘留令和住所搜查令。 关于在越南外交部、河内市和部分省市发生的行贿受贿大案,越南公安部办公厅主任、公安部发言人苏恩苏中将于10月4日下午表示,公安部调查安全局在扩大调查范围中对3名被告提起公诉
中新网巴彦淖尔12月21日电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1日发布消息称,鄂尔多斯市委原常委、东胜区委原书记张平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公开宣判,张平获刑13年。 据了解,张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旗长、旗委书记、鄂尔多斯市委常委、东胜区委书记职务便利,接受企业及个人请托事项,提供帮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美元、英镑等财物,共计1284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 另外,张平任乌审旗旗长、旗委书记期间,在开发乌审旗煤炭资源及签订、履行乌审旗人居环境示范试点工程SZZN生物质综合利用项目过程中,滥用职权,违规处置国有资产,低价转让探矿权,不正确履行职责,未按照规定调查论证、未进行招拍挂程序,擅自决策与无履行合同能力的公司签订、履行合同,均给国家资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
“我一生做了三件事,抗战、解放和抗美援朝。”今年9月初,97岁高龄的陈开义和40余位抗日老兵在成都相聚,共同纪念抗战胜利75周年,缅怀牺牲的战友。 8月26日,澎湃新闻从四川省三台县法院庭审现场获悉,曾被誉为刑侦“战神”的绵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政委王万涛跌落神坛,站到了被告席上,三台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受贿罪对其提起公诉
日前,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原党委书记莫佳胜(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莫佳胜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5年至2020年,被告人莫佳胜利用担任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党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招投标、款项结算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日前,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许珂(副处级)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一案,经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沂源县人民检察院向沂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沂源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许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共同贪污公款;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依法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许珂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罪对象的概念? 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大多数具体的犯罪行为,都直接作用于一定的标的,使之发生损毁灭失或归属、位置、状态、行为方式等的改变,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危害,进而阻碍、影响社会的正常运行,对社会造成危害。人们对于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认定过程,往往开始于对犯罪对象的感知,通过对其受犯罪作用情况的检验分析,进而认识到其所代表的、受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危害的情况,确定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和构成犯罪的性质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原党委委员、副厅长王春燕(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云南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玉溪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日前,玉溪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