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
近日,宣威市公安局启动**机制,迅速查处一起酒后阻碍民警执行职务的行政案件,行政拘留违法行为人1人,有效维护了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和民警的正当执法权益。 9月25日凌晨1时许,宛水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在环城路宣威火车站附近有人大声吵闹,请派出所处理。接到报警后,宛水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处置
考题 票据行为的要式性主要表现在( )。A.违反法律对票据要式规定的,所为行为无效B.票据行为人必须签章,票据行为才产生法律效力C.当事人可以在票据上签本名、译名、笔名D.票据行为是书面行为,其他方式不能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E.必须按票据法的规定记载相关事项,否则无效 考题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指()。A、一张票据上先后会有多个票据行为发生,各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某一个票据行为的无效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B、票据行为必须依照票据法规定方式进行,票据记载的事项也必须符合票据法的要求C、票据行为的内容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D、虽然票据行为一般均建立在一定的原因关系基础上,但原因关系的存在与否、成立与否,是否被撤销,变更等均不会影响票据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考题 票据的无因性是指在同一票据上有多种票据行为存在时各种票据行为依据各自在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内容独立发生效力一种行为的无效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
《刑法》第353条规定的“引诱、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是指通过向他人宣传吸毒后的体验,示范吸毒方法,或者对他人进行蛊惑,从而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这里的欺骗,是指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例如暗中在香烟中掺入毒品,或者在药品中掺入毒品,供他人吸食或者使用,使其不知不觉地染上毒瘾,从而达到欺骗者的某些个人目的
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官网消息,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严防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各类安全事故及空气、噪声污染,持续为辖区广大群众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就昌平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昌平区行政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 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等予以处理
因认为“蔓蔓看” App在其客户端以“共享会员”的模式为用户提供优酷平台上的内容并进行在线有偿播放的行为,侵犯了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酷公司)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优酷公司将App经营者北京蔓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蔓蓝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200万元。2019年8月2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蔓蓝公司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200万元
大家好,我是找法网特邀嘉宾邢环中律师。以下为大家解答“什么是非法集资罪”的问题: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我国刑法上的非法集资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两种形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9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2次会议、2013年10月2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8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抢夺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刑事法律】持棍殴打头部,究竟为伤害还是杀人未遂? 李姓男子因工作问题经常与洪姓女课长发生争执,在离职前的尾牙宴上向同事放话“过年后有好戏可看”,之后持铁棍埋伏在洪女回家路上,并将对方打到头破血流,检察官将李男依杀人未遂罪起诉,是什么原因呢? 刑法第271条规定:“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项之未遂罚金。”;刑法第277条规定:“伤害人之身体或健康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
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试行)》已经北京市高 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一九九八年第六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各法院在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院。如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有新的规定和司法解释,与该《解答(试行)》有抵触的,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
笔者以为,劳教戒毒人员个体首先是独立的人——不是我们的“工作对象”,也不是法律关系的“客体”,而是戒毒工作和法律关系的主体。将戒毒人员置于“工作对象”麾下,定为“法律关系客体”范畴,说明在观念层面:我们没有充分认清戒毒者个体因素中的积极方面,而是一以惯之地将之定格为消极的对立面,却忽视了他们正是我们行之有效地开展工作的关键——工作只有通过他们才能进行下去,工作成效只有借助他们才能体现出来。在法律层面: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法律所保护的为一切违法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一般表现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管理制度和社会秩序等,如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侵犯的则是国家机关管理活动和社会公共秩序,而不明确地指向“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