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53条规定的“引诱、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是指通过向他人宣传吸毒后的体验,示范吸毒方法,或者对他人进行蛊惑,从而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这里的欺骗,是指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例如暗中在香烟中掺入毒品,或者在药品中掺入毒品,供他人吸食或者使用,使其不知不觉地染上毒瘾,从而达到欺骗者的某些个人目的。

本罪中,被引诱、教唆、欺骗者是否因此形成毒瘾,不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但应该作为处刑的情节来考虑。

定罪与量刑。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没有入罪条件,只要行为人有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在量刑方面,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具有两档法定刑:

(1)构成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引诱、教唆、欺骗多人吸食、注射毒品以及致使他人吸毒成瘾,造成严重后果等。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引诱、教唆、欺骗多人或者多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3)导致他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犯罪行为的。

(4)国家工作人员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

(1)毒品再犯。根据《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从重处罚。

(2)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吸毒。《刑法》还对“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情形规定了从重情节。这是因为未成年人正处于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形成的关键时期,不能认识或者不能正确认识毒品的危害性,比成年人更容易被引诱、教唆或者欺骗而吸食毒品,并且未成年人正处在长身体时期,吸食、注射毒品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将带来极大的危害,在将来也可能会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因此,《刑法》明确规定,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