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
被告人高某、董某自2008年相识后长期保持情人关系。2009年6月至2013年11月期间,高某在无实际经营活动且无归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各种事由,通过董某以借款为名,实际骗取33名被害人2159余万元。所骗钱款被高、董二人占有、挥霍
离职员工以原单位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赵某为某电器生产厂的业务员,负责与销售单位签订合同。后来,赵某离职,但仍持有电器厂的合同书。赵某利用电器厂的合同与另一销售单位签订了电器销售合同,对方预付了部分订金,但该销售单位并不知晓赵某已离职
海口实行新国标已经一年了,电动车上牌系统也停摆一年了。广大市民为了响应国家号召买了新国标电动车,但是却不敢上路,怕被交警扣车无牌无证。能不能开通上牌系统,或者给新国标电动车一个合理合法上路的机会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介绍贿赂罪在主观方面属于故意,即明知是在为受贿人或者行贿人牵线效劳,促成贿赂交易。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既不包括其他非国家工作人员,也不包括单位
有位已婚男子婚外情生下孩子,甚至将小三带回老家住,之后她因染毒生病无法照顾孩子,劈腿男也因毒品案遭勒戒,小三遂要大老婆帮忙照顾,然而大老婆并未允诺帮忙照顾,半夜返家竟发现男婴已被丢在骑楼。一审法院判小三无罪;二审法官则认为,大老婆未答应帮照顾小孩,其仍将孩子丢弃在骑楼径自离开,弃男婴于危险状态,依遗弃罪改判八个月有期徒刑。 刑法第294条第1项规定,对于无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约应扶助、养育或保护而遗弃之,或不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养育或保护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只有拍摄淫秽视频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但传播拍摄的淫秽视频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成立犯罪。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又不得提起自诉而提起者,应谕知不受理之判决;对于原审谕知不受理之判决上诉时,第二审法院认其为无理由而驳回上诉,得不经言词辩论为之,刑事诉讼法第334 条、第 372 条分别定有明文。再同法第319 条规定:“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诉”,其所称“犯罪之被害人”,系指犯罪之“直接 ”被害人而言,但在侵害国家法益或社会法益兼有侵害个人 法益之犯罪,个人是否为直接被害人,应由审判法院依具体个别犯罪事实认定之。但此所谓直接被害之人,系指其法益因犯罪行为而直接受到损害而言,亦即其法益被侵害必须与行为人之犯罪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始足当之;若其法益是否被侵害,尚须视其他人之行为而定,或自诉人所指被告之犯罪行为,对于其被侵害之法益仅具有间接影响,而无直接因果关系者,均非上开所谓直接被害人,自不得对被告提起自诉
法律责任(英语:Legal liability)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原权)引起的第二性义务(救济权)即所做行为应遵守相关法律条文之义务 若违反便需接受法律惩处。[1] 首先,法律责任的本质是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运用法律标准对行为给予的否定性评价。这种评价的直接目的在于为法律制裁提供法律上的前提,其根本目的则在于使统治阶级的利益和兴趣在秩序的状态下最大限度地得到实现
北京律师咨询:合同法的双倍赔偿(4) 【评析】 近年来,面对某些商家的违法或违规经营行为,广大消费者**意识逐渐加强,很多消费者在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出现问题后,都选择以《 近年来,面对某些商家的违法或违规经营行为,广大消费者**意识逐渐加强,很多消费者在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出现问题后,都选择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49条关于欺诈双倍赔偿之规定来保护自身权益,因此,消费者**并要求商家双倍赔偿的案件逐渐增多。在这些案件中,有的确属于商家故意欺诈消费者,并借此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服务,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的则属于一般的消费争议,商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确有瑕疵但并不构成欺诈行为,或因商家经营行为确有瑕疵但并非故意,或因消费者对所购商品或接受的服务未能符合其预期导致纠纷发生;近年来还出现一种非正常情况,即某些非正常意义上的“消费者”以**为名,利用诉讼途径达到某种商业竞争目的或其他非正当目的。面对日益复杂多样的**纠纷,在审理这类案件时首要的就是辨别商家的经营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2009年8月,佛山某进出口公司受佛山某电器厂委托向海关申报出口某品牌电视机2000台,价值23.8万元人民币。该进出口公司因涉嫌侵犯权利人某家用电器总厂在海关总署备案商标专用权而被海关调查。该进出口公司向海关提出异议,指出:生产厂商是根据国外客户指定贴牌加工生产的,且该商标已由外国某公司在当地注册,因此该批被扣留的货物并没有侵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