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位已婚男子婚外情生下孩子,甚至将小三带回老家住,之后她因染毒生病无法照顾孩子,劈腿男也因毒品案遭勒戒,小三遂要大老婆帮忙照顾,然而大老婆并未允诺帮忙照顾,半夜返家竟发现男婴已被丢在骑楼。一审法院判小三无罪;二审法官则认为,大老婆未答应帮照顾小孩,其仍将孩子丢弃在骑楼径自离开,弃男婴于危险状态,依遗弃罪改判八个月有期徒刑。

刑法第294条第1项规定,对于无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约应扶助、养育或保护而遗弃之,或不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养育或保护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条罪的犯罪主体是依法令或契约对被遗弃者负有保护义务之人,犯罪客体为无维持其生存所必要能力之无自救力人,犯罪态样则包括将被遗弃者移置他处之积极遗弃行为及对被遗弃者不为必要救助之消极遗弃行为;本罪属危险犯,且不处罚过失行为,必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遗弃之危险故意,且其积极遗弃行为或消极遗弃行为,客观上已致被遗弃者之生命发生危险,始足当之。直系血亲之间、夫妻之一方与他方之父母同居者相互间、兄弟姐妹、家长与家属相互间等,均属依法令(民法)互负扶养义务者;所谓依契约,例如医院医师对于住院病人、受顾之保母对于婴儿、运送人对于旅客等之间皆属之。

为人母明知人家不在家还把男婴放他家骑楼,是否还适任亲权,已有疑义,但可怜了小孩,一生下来就缺乏父母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