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人
※历史法规系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后法规修正之历次完整旧条文
※历史法规系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后法规修正之历次完整旧条文。 劳资争议当事人应检具调解申请书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地方主管机关)申请调解。 地方主管机关受理前项调解申请时,应向申请人说明下列事项: 一、得选择透过地方主管机关指派调解人,或组成劳资争议调解委员会之方式进行调解
调解制度在华人文化存在已久;纷争发生时
调解制度在华人文化存在已久;纷争发生时,由地方仕绅、家族耆老担任调人,协助排解纷争,是一种人民普遍接受及利用的争议处理方式。但是会发生争议,总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所以当事人通常会期待调人“给个说法”,提出调人认为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这,就是促进式调解与评估式调解最大的差异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