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法规系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后法规修正之历次完整旧条文。
劳资争议当事人应检具调解申请书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地方主管机关)申请调解。
地方主管机关受理前项调解申请时,应向申请人说明下列事项:
一、得选择透过地方主管机关指派调解人,或组成劳资争议调解委员会之方式进行调解。
二、选择透过地方主管机关指派调解人之方式进行调解时,地方主管机关得委托民间团体指派调解人进行调解。
三、得请求地方主管机关提出调解委员名册及受托民间团体名册,供其阅览。
四、得要求调解人说明其身份及资格。
地方主管机关所提供之调解申请书,应附记前项说明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