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
为深入学习宣传《民法典》,推动《民法典》在集团员工中的普及推广,让《民法典》真正走到员工身边、走进员工心里,江西新华印刷发展集团于9月11日上午举行《民法典》解读专题培训会。本次培训特别邀请了凌科安时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饶振邦律师进行授课。饶律师从《民法典》的立法背景娓娓开讲,从新增法条到重大变更,从历史沿革到热点聚焦,按照总则、物权编、合同编、人格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和侵权责任编的顺序对每一编的亮点进行了逐一解读
著作权质权是以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为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利中的财产权可以出质。 著作权质权登记是著作权质权设立的生效要件,著作权质权登记是一种物权登记
政自经界始,地政为庶政之母,举凡地方建设,社会经济发展,民众财产权保障,均根基于地政工作之良窳,因此,地政政策不仅在维护公共利益,更须保障民众合法权益,鉴于地区曾是战地又是侨乡,时空背景殊异,地政问题错综复杂,土地纠纷层出不穷,为期地政业务顺利推动,提升为民服务品质,地政局将秉持“地政创新”之理念自我期许,“地”就是因地制宜,不仅依法行政,更要不违法,想办法解决问题;“政”即勤政亲民,提供多元化服务措施,以客为尊,致力做好为民服务工作;“创”即开创地利,推动平均地权,积极开发土地利用,促进地方繁荣;“新”就是日新又新,与时俱进,因应知识经济,结合互联网,提供民众更便捷之服务。殷望本局同仁在兹念兹,民之所欲、长在我心,研究创新,精益求精,实事求是,好要更好,提升为民服务效能。 (一)办理土地建物登记、确保民众不动产登记物权
2020年7月24日下午,马尾区工商联与马尾区司法局在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法治进企业”活动。坤广律师事务所黄胜利律师围绕民法典的编纂背景、时代意义、重要看点等内容,从多个层面阐述了《民法典》与群众日常生活的密切联系及重要的指导意义。黄律师特别针对与企业生产经营息息相关的物权、合同、侵权责任等方面内容,结合实际案例,讲解了涉疫情合同相关法律知识,为企业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使企业员工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引导企业、职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除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从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 )。 A.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B.以不动产权属证书为准C.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D.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有错误外,以不动产权属证书为准 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内容的外在表现形式是()
干部监督工作是组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是坚持以《党内监督条例》和《干部任用条例》等党内法规为依据,对干部的培养教育、考察考核、选拔任用等各个环节,实行全方位的监督。从几年来工作实践使我们体会到,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进步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成分、利益主体、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方式日益多样化,这对做好新形势下的干部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需要我们随着新形势、新任务的变化,积极研究新问题,探索新方法、创造新经验,增强干部监督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干部监督是一个动态、复杂的工作,在整个干部工作中属于较薄弱环节
政自经界始,地政为庶政之母,举凡地方建设,社会经济发展,民众财产权保障,均根基于地政工作之良窳,因此,地政政策不仅在维护公共利益,更须保障民众合法权益,鉴于地区曾是战地又是侨乡,时空背景殊异,地政问题错综复杂,土地纠纷层出不穷,为期地政业务顺利推动,提升为民服务品质,地政局将秉持“地政创新”之理念自我期许,“地”就是因地制宜,不仅依法行政,更要不违法,想办法解决问题;“政”即勤政亲民,提供多元化服务措施,以客为尊,致力做好为民服务工作;“创”即开创地利,推动平均地权,积极开发土地利用,促进地方繁荣;“新”就是日新又新,与时俱进,因应知识经济,结合互联网,提供民众更便捷之服务。殷望本局同仁在兹念兹,民之所欲、长在我心,研究创新,精益求精,实事求是,好要更好,提升为民服务效能。 (一)办理土地建物登记、确保民众不动产登记物权
本网讯 土地储备部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
发布者:刘维琼发布时间:2021-05-14浏览次数:10 2021年4月14日下午,以“美好生活 民法典相伴”为题的普法宣传教育讲座在弘毅楼报告厅举办,学院特聘教授,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晓纯担任主讲人。讲座由学工部长王振杰主持。百余名学生代表参加现场学习,8000余名学生观看视频学习
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财产,如土地、房屋、探矿权、采矿权等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不动产登记又称为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国家确定的职能部门将有关申请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登记机构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第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