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办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51号)等要求,在拱墅区全域开展以赋权方式实现街道“一支队伍管执法”工作。同时结合我区原赋权街道的实际情况,对街道执法事项进行动态调整。 我区根据上述要求,结合实际,拟定了《杭州市拱墅区赋权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现将该目录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民办函〔2023〕4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社会救助改革创新试点和2022年度社会救助领域创新实践活动有关情况的通报》 苏政办发〔2022〕54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鲁政办字〔2022〕16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民发〔2022〕96号《民政部关于表彰全国社会救助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郏政办〔2022〕1号《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郏县2021-2022年度受灾困难群众冬春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扎实做好“寒冬送温暖”专项救助行动的通知》(2022年10月14日) 陕政办函〔2022〕14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豫政办〔2022〕10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工作巩固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的实施意见》 民发〔2022〕83号《民政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应急厅函〔2022〕178号《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极端天气灾害情况下救灾救助工作的通知》 赣府厅发〔2022〕3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鄂政办发〔2022〕35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固政办〔2022〕38号《固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始县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焦政办〔2022〕23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政办发〔2022〕1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体系,确保我市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大学新生或在校生、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浙江省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50号)、《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浙江省教育厅 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浙教发〔201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龙泉市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教育局、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各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 为有效贯彻落实《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20〕23号)要求,规范我市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管理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联合将《关于印发<辽宁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辽卫发〔2021〕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辽宁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辽卫发〔2021〕5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20〕1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省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36号)、《浙江省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浙灾险普办〔2020〕1号)、《杭州市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杭灾险普办〔2020〕2号) 2021年1月至2月初完成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月底完成合法性审查并于2月底前提交局长办务会议审议。
盘锦市为进一步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规范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和维护城镇各类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21号)精神,加强推进社保的规范工作。 一、凡我市辖区内各类城镇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尚未接续的失业人员,没有依法进行参保登记的,须在2005年6月30日前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和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已参保但拖欠社会保险费或参保后少报、瞒报社会保险费和少报参保人数的单位,须在2005年6月30日前补缴全部欠费,并按月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为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进一步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现代农业建设和农民就业增收,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106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市农委开展了第十批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经企业申请和有农业的区推荐、市农委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共有14家企业符合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条件。 现将14家企业名单公示如下
为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加快推进新旧动能转换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近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相关部门制定了《关于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 打造制造业高技能人才培养高地的意见》(鲁工信培〔2020〕114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答: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是实现制造业强省建设攻坚、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在《关于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推动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2号)等一系列文件中,明确提出要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我厅联合省总工会、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改《意见》
各省级有关单位、设区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0〕34号)精神,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现就组织开展2020年度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在浙江省内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或企业的独立法人机构,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具有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新型研发机构。 根据《若干意见》,新型研发机构应当实行政府引导、高校科研机构或企业等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探索理事会(董事会)决策、院所长(总经理)负责的现代化管理机制,构建需求导向、自主运行、独立核算、不定编制、不定级别的市场化运行方式,形成人员招聘自主化、薪酬激励市场化、收益分配企业化的引人用人机制。 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应面向世界科技前沿,聚焦国家和我省重大发展战略需求,积极探索原始创新到产业化的新模式,开展前瞻性、引领性科学技术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具备承担国家和省级重大科研项目的能力
在县人民政府与保障房分配领导组的安排部署下2018年10月18日,我县对2018年第二批提交申请资料,审查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通过电脑摇号选房。本次参与摇号的家庭共1066户,其中单户家庭是460户三户合租的家庭是606户。整个摇号过程在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县公证处公证员、配租代表现场监督下进行,县直各机关单位代表、城区三个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现场见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