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办发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配套督查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8号)要求,经过设区市申报(推荐)、网络评议和会议评议,拟推荐无锡市、徐州市、常州市、苏州市、南京市浦口区、常州市武进区、太仓市、如皋市、涟水县、丹阳市作为2022年度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成效明显的地区。现对评选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3年3月16日至3月22日。 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反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地址、电话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征收(用)集体土地青苗、各类经济作物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行为,结合当前我区征地实际补偿情况,需对现执行的定海区征地青苗、经济作物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作进一步的调整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保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完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0〕265号)等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关于印发舟山市征收(用)农村集体土地青苗各类经济作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舟政办发〔2008〕104号) 2019年10月,开始启动征地青苗、经济作物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制定工作,期间通过资料收集、调查走访、局内部相关科室和集体讨论等一系列基础工作,形成调整后《舟山市定海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初稿。 2020年6月上旬,我局向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多次以座谈、书面征求意见
(一)贯彻国家和省产业政策,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器人+”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7〕2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工业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的意见》(浙政办发〔2018〕83号)。 (二)围绕产业数字化,鼓励企业加大设备和信息技术投入力度,开展智能化改造,提升装备和生产线自动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推动建设一批“数字车间”和“智能工厂”。突出创新成果产业化,充分发挥技术改造重点项目对我省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的示范带动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51号)等相关规定,进一步创新和完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强化基层一线执法力量支持,高效推动“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走向深入,结合白泉镇实际,编制《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并向社会公告。 1、自2021年12月18日起,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教育、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方面103项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权。涉及作出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仍由原行政机关依法管辖,镇政府应及时移送
2008年,我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永政办发[2008]22号文件的规定,积极拓展烟草信息公开内容和公开方式,保障卷烟零售户的“五个权益”,促进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稳步推进。现将我局2008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结如下: 1、领导重视。根据永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要求,2008年3月起永康市烟草局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根据《日照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日政办发〔2020〕8号)和《关于选拔2020年日照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通知》(日人社字〔2020〕20号)有关规定,我们组织了2020年日照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推荐选拔工作。经逐级推荐、专家评审,拟确定王光栋等20人为2020年日照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考察人选,其中,一般人选19人、疫情防控专门选拔人选1人。为进一步增强选拔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现予以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22年修订版全文)国务院令第420号【附PDF版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22年修订版全文)国务院令第447号【附PDF版下载】 财库〔2022〕3号《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50号(2021年修订版全文附PDF版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国家监察委员会公告第1号)【2021年全文附PDF版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1号(2021年修订版全文附PDF版下载) 黑政办发〔2012〕5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黑龙江省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监稽发〔2021〕2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1条适用有关事项的意见》 财法〔2020〕12号《财政部关于做好修订后的预算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支出进度现下达你地(市)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社会保障和就业补助、卫生健康补助及农村危房改造经费(详见附件)请分别列201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待2019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 农村危房改造经费已纳入脱贫攻坚整合资金范围请各地(市)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实施意见〉等5个文件的通知》(藏政办发〔2018〕60号)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解读《关于精准支持重点行业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工作的补充通知》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15号)等文件精神,应对疫情防控常态化新形势和经济下行压力,精准支持重点行业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岗位,4月26日,我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精准支持重点行业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工作的通知》(京人社能字﹝2020﹞48号,以下简称“48号文”),按照文件要求,各区确定了重点行业中小微企业名单。为保证重点行业中小微企业充分享受以训稳岗培训补贴和临时性岗位补贴政策,实现应培尽培、应享尽享,经商市财政局同意,延长政策执行期。 (一)将48号文的政策执行期由“2020年5月6日至7月31日”调整为“2020年5月6日至9月30日”,企业开展培训的截止日期延长至9月30日
征集内容: 为切实解决群众和企业办证难、办事难等问题,全面清理烦扰企业和群众的“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将我区打造成“无证明城市”,优化营商环境,助推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印发椒江区创建“无证明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椒政办发〔2018〕187号),按照“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能够通过个人现有证照证明的,能够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能够通过网络核验的,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证明材料都将一律取消”的原则,制定《椒江区取消首批证明材料清单》。现将《椒江区取消首批证明材料清单》(征求意见稿)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请各单位、个人于2019年1月4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给椒江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