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
公共财政(英语:Public finance),或政府财政,指政府的收入和支出,是政府实现经济政策目标、提供公共物品与服务的主要途径之一。这里政府可以是代表一个国家的中央政府,也可以是地方政府。国家或地区每年的财政的支出预算,以及其比例大小,一般可以体现一个国家或地区未来一段时间的重点发展方向
国税总局公布最新政策《有关进一步强化申请办理公司税务注销程序流程的通告》,将企业注销流程简单化,对于在深圳备案的未开张公司及其无债务的责任有限公司、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可以申请办理深圳企业简易注销流程,一起往下看看吧! 纳税人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单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向税务机关申请完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1、未办理涉税事项的; 2、办理涉税事项但未领用的,不含税(罚款)和罚款。 1、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注销通知书,注销通知书由商业登记机关通过商业主体登记许可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下简称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发布
早报讯 又一个“47号公告”23日现身网络。26日,羊城晚报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上获悉,在网络上现身的这个“又一个47号公告”是真的,26日税务总局官网挂出了该公告。不过,让人费解的是,为何这样一个应该由文件制订者税务总局官网首发的红头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竟然在官网发布之前3天,就在两家民间网站上挂出? 8月15日,一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人伪造47号公告的声明”,让几乎全体人民都记住了“47号公告”的大名,既然这个“47号公告”是伪造的,那么,真的47号公告又是什么? 就在伪造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2011年第47号)”余波未了时,8月23日,先后有两家民间网站挂出了又一个标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7号)”,内容是与伪造的公告完全不同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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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4日,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与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就环境保护税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纳税人委托监测机构对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量进行监测时,其当月同一个排放口排放的同一种污染物有多个监测数据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监测数据的平均值计算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应税水污染物按照监测数据以流量为权的加权平均值计算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监测时限内当月无监测数据的,可以跨月沿用最近一次的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针对代理记账行业的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第一财务网给出记下几点行业发展建议,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1、大力宣传代理记账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小企业会计制度》已于2005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也已正式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已经形成,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也将陆续出台,新的会计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基本形成,目前正处于推广宣传的**时间,我们应当借全社会普遍关注会计行业发展的东风,大力宣传代理记账的积极意义和重要作用,进一步突出代理记账的法律地位,增强小规模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小型经济组织对代理记账的认识,努力开创代理记账行业发展的新局面。 2、加强政府部门特别是财政部门的扶持力度
个体户如何记账报税?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个体工商户月营业额超过3万元才需缴纳营业税。以下的,是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免征
纳税人识别号,通常简称为"税号"。纳税人识别号就是税务登记证上的号,每个企业的识别号都是唯一的。2015年1月12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本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未来每个公民可能都将拥有一个由税务部门编制的唯一且终身不变、用来确认其身份的数字代码标识
公司注销了,凭证账本也不能丢!凭证账本到底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还是30年?账本丢失了怎么处理等情况。贵阳注销公司代办机构总结如下: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保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丢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会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等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对单位并处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若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支持企业改制重组,优化市场环境,现将继续执行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