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
李志新律师,广东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的时候,会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所以是可以委托辩护人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申诉人XXX因XXXX一案,不服XXX人民法院于XXXX年XX月XX日XX字第XX号刑事判决,提出申诉。 申诉应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孕妇有“特权”,已被判死刑的都可以改判!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出于人性方面的考虑,法律规定有一种人是有“特权”的,已被判死刑的都可以改判!即已被判处死刑的罪犯若正在怀孕,死刑应该停止执行。即使是孕妇生完孩子后,也不会继续判处死刑。 《刑法》第49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警察人员发现家庭暴力罪之现行犯时应如何处理? 答: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9条 警察人员发现家庭暴力罪之现行犯时,应径行逮捕之,并依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处理。 检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侦查犯罪认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犯家庭暴力罪或违反保护令罪嫌疑重大,且有继续侵害家庭成员生命、身体或自由之危险,而情况急迫者,得径行拘提之。 前项拘提,由检察官亲自执行时,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执行时,以其急迫情形不及报请检察官者为限,于执行后,应即报请检察官签发拘票
专业介绍:本专业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法规,熟悉国际法,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法律服务部门,从事法律工作和服务的高级专门人才。 本专业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法规,熟悉国际法,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法律服务部门,从事法律工作和服务的高级专门人才。 1.掌握法学各学科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 2.掌握法学的基本分析方法和技术; 3.了解法学的理论前沿和法制建设的趋势; 4.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 5.具有运用法学知识去认识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6.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前往韩国进行科技设备及科技侦查法参访及交流# 刑事诉讼法防逃法案于108年7月3日立法院三读通过,总统于108年7月17日公布,于108年7月19日生效施行,法务部积极规划科技设备监控中心之建置,成立“科技设备监控推动小组”,着手搜集国外法制,就细部之科技设备监控需求进行了解及规划,已邀请国内外多家厂商介绍科技设备监控之运作方式及设备,从中汲取我国规划建置之经验参考。 有关实际科技设备监控中心之规划建置与运作,有以国家机关监控为主(例如韩国,由政府设立位置追踪中心,由保护观察官进行监控)或委托民间监控为主(例如新加坡,由民间公司设立监控中心,政府机关依监控强度等需求委托监控)等不同建置与运行模式。为了解韩国如何实际运作,有前往该国实真参访及交流之必要
单位犯罪的立案管辖单位犯罪的立案管辖,是指对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法律规定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应有哪个司法机关立案追诉、划分这种立案管辖,应根据以下原则: 1、要根据犯罪嫌疑单位所涉嫌的罪名。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相应的司法机关受理。 2、对犯罪嫌疑单位的立案管辖权应与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立案管辖权相一致并同案追诉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11962********,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贝丽南路**号**栋**单元**。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嫌疑,于2018年9月2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12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我们都知道,随着社会发展,国家法律不断完善,在刑法中有公诉与自诉之分,自诉就是我们自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而公诉就不是了,那么公诉案件不起诉的种类有哪些呢?接下来阅读下文了解更多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用。 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犯罪事实、惩罚犯罪人的诉讼活动。公诉案件不起诉有哪几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第142条的规定,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三类
自由心证是指法院对于证据(刑事)的证明程度,有自由判断之权,即证据之取舍及证明力的强弱,由法院自由认定之,是法律赋予法官判断证据与事实间的可信度高低之权力。法官对于证据的评价与事实的认定,应不受其个人利害、恩怨、立场、主观价值所拘束,而是依其学识、经验、良知自由判断(换句话说,受到个人利害因素拘束的心证,就不是自由的心证),但这并不是说法官可以任意为之,法官判断证据是否足够证明被告犯罪,必须符合我们一般人的经验及常识,不能仅依个人的意思随便判断。 例如一般人都知道“A型父亲与A型母亲不会生出B型子女”,法官不可以任意为不同的认定;否则,其判断显然违背一般人的经验及常识,就是违背自由心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