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权
申请人及补助对象设籍并实际居住本市,育有未满15岁子女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65岁以下配偶死亡,或配偶失踪经向警察机关报案协寻未获达六个月以上。 因配偶恶意遗弃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经判决离婚确定或已完成协议离婚登记,其中以因配偶恶意遗弃协议离婚登记者,以一方曾提起请求同居之诉获胜诉判决或成立诉讼上和解,他方仍具不履行且在状态中者为限;以因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已完成协议离婚登记者,需曾向警察机关、医院或高雄市政府社会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取得家庭暴力事件调查纪录表或经法院开立保护令者为限。 经高雄市政府社会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确定遭受家庭暴力之受害者
您可以与配偶自行约定,或透过离婚协议商谈(家事商谈)专家协助,讨论孩子监护权的归属、离婚后谁是孩子的主要照顾者、扶养费用分摊与给付方式、探视孩子的方式、时间、地点…等事项,进行理性的沟通。 您如果无法与配偶达成协议,也可向法院声请调解或者声请法官裁判,但依据家事事件法,就算您是声请法官裁判,也会先进行调解程序。在法院的调解程序中所达成的协议,其法律效力等同法官的裁判
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即监护的内容主要包括对被监护人的人身监护(保护、照顾和管教)、财产监护(管理、保护)以及代理被监护人的权利。(注: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11月20日)第10条
有债务需追讨、应收账款请拨24hr 0800-249-249 感情挽回、婚姻问题、离婚请拨24hr 0800-622-001 调查跟踪,搜集证据请拨24hr 0800-38-7777 身为一位征信执业人员,在初入征信业之时,会碰上什么样的反对与阻力,是什么原因让他们如此义无反顾,愿意承受这些压力,尽心地完成每一位委托人的请托;而在业务执行的时候,又会遇上什么样的突发状况,又是如何巧妙地化解危机。征信执业人员的酸甜苦辣,将一一在此呈现! 唐姓男子与妻子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对子女,但最近和法律咨询诉苦,妻子最近态度冷淡,让丈夫误以为自己有做错事,因此也不敢多作抱怨,甚至搬到公司宿舍,希望妻子能消消气,不料,某次回家看儿女,女儿却对她说,母亲有交男朋友,还叫女儿叫男子爸爸,唐男听到相当愤怒,偷偷进行DNA鉴定,才确认女儿非亲生骨肉,经过法律咨询网决定要提告两人通奸,虽然女儿并非亲生,但十多年来的感情都是真的,所以希望能争取监护权;女儿得知此事也很震惊,并表示只认定唐男为父亲,并不接受其他男子当父亲。 此案件的男子,要提出通奸告诉,可能会以不起诉处分,因为已经超过十年追诉期,虽然证据确凿,但还是无法提告,但是如果有找到最近通奸证据,还是可以提告成功喔;至于监护权一事,如果生父提出告诉,那监护权一定得不到,因为两人血缘关系无法否认,只能获得这几年的扶养费,但是,对方没有提出诉讼,那男子就能继续当女儿父亲
广受关注的5名“被精神病”受害人联合致信全国人大法工委,呼吁修改《民事诉讼法》和出台《精神卫生法》,杜绝被精神病的现象发生。 据中新社报道,11月14号,广受关注的5名“被精神病”受害人彭宝泉、徐武、陈国明(化名)、高作喜、周铭德,联合致信全国人大法工委,呼吁《民事诉讼法》专家关注《精神卫生法》中的无行为能力认定程序与监护权问题,建议增加保障精神残障者自主委托代理人的权利,同时提出,精神卫生法应当和民事诉讼法相衔接,应对非自愿住院患者提供司法保护。 北京地平线律师事务所的黄雪涛律师说,这封***的5名作者都有着惊人相似的背景经历:均是未经本人同意被强送精神病院,接受住院治疗,被视为无行为能力人,被监护,被代表
监护权在法律上的说法是指‘对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或负担’,这不只有权利,还有对子女扶养、教育的义务。什么情况会有监护权的问题呢?其实在还未离婚前是没有监护权的问题的,离婚时才会有监护权归谁的争议。依我国的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监护权原则上由父母双方协议,并依协议由一方或双方共同担任,若协议不成或未协议者,法院可以依照夫妻任何一方的请求或主管机关、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来争酌判决
广受关注的5名“被精神病”受害人联合致信全国人大法工委,呼吁修改《民事诉讼法》和出台《精神卫生法》,杜绝被精神病的现象发生。 据中新社报道,11月14号,广受关注的5名“被精神病”受害人彭宝泉、徐武、陈国明(化名)、高作喜、周铭德,联合致信全国人大法工委,呼吁《民事诉讼法》专家关注《精神卫生法》中的无行为能力认定程序与监护权问题,建议增加保障精神残障者自主委托代理人的权利,同时提出,精神卫生法应当和民事诉讼法相衔接,应对非自愿住院患者提供司法保护。 北京地平线律师事务所的黄雪涛律师说,这封***的5名作者都有着惊人相似的背景经历:均是未经本人同意被强送精神病院,接受住院治疗,被视为无行为能力人,被监护,被代表
加拿大移民和公民 填写完成后保密 监护权声明加拿大未成年人教育 学生信息 姓 名 公民 韩国 出生日期: 年4月23日 性别: 男 加拿大学校名称和地址 加拿大安大略省汉密尔顿市主街西路1003号 哥伦比亚国际学校 学生在加拿大的居住地址 加拿大安大略省汉密尔顿市主街西路1003号 哥伦比亚国际学校男生居住区 父母/监护人信息 父母/监护人一 父母/监护人二 全名 姓: 名: 姓: 名: 出生日期 1969年12月24日 1972年3月17日 家庭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虹许路弄六号楼。 201103 上海市闵行区虹许路弄六号楼。 201103 电话 监护人信息 姓: 名: 在加拿大的状态 加拿大公民 出生日期 年7月19日 现居住地: 加拿大安大略省汉密尔顿市主街西路1003号哥伦比亚国际学校 电话 我们,先生 和女士为上述学生,的父母/监护人,在此将监护权全权授予先生,许其在该未成年学生驻留加拿大时间行使监护权,我已为上述学生的照料事宜和资金支持做好充分准备,以便该监护人可以在当地照料该学生,通过签署该监护协议,确认并同意上述任命监护人住处与被监护人住处相距合理距离,并可以在出现紧急情况时作为监护人行使其权利
本文摘要:曾多次快乐的一家 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今天(8月31日)上午裁决,将梧桐妹监护权被判由贾静雯、孙志浩双方联合监护。回应贾静雯在下午利用律师事务所收到声明,将托抗告以确保小孩权益。 而另外一方面,孙志浩为主要监护人,孙家对裁决结果表示满意
我与前夫于二○○一年五月离婚,离婚协议书注明儿子监护权归我,前夫要按月付生活费,但没注明付到何时。今年二月,他与别的女人同居,我请他立同意书付生活费,给儿子、女儿每月三万元,付到二○一四年七月止,如不付生活费,儿子改母姓。前夫及儿子在同意书上有签名,但没有见证人,儿子明年大学毕业,还没当兵,如果前夫不付生活费,可否至法院提告? 后来前夫又说生活费要减半,儿子要求立同意书签名,前夫拒签字,但口头答应,我们有录音存证,如果前夫不支付生活费,儿子可否拿今年二月签的同意书及后来的录音,控告前夫?儿子可否事先声请抛弃父亲所有的财产与所有的债务? 律师杨扩举答: 由于读者的前夫与儿子都在该份同意书上签名,因此契约已经成立,如果读者前夫不依约支付生活费,而读者的儿子已成年,就可以由儿子直接向法院提起履行契约的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