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
罗水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被告罗水生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告知书、裁定书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罗水生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偿还信用卡欠款114425.11元(暂计至2019年1月31日,其中包括本金89874.36元、利息19041.67元、违约金5509.08元),并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的约定自2019年2月1日起计付相应的利息、违约金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A.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B. 回避制度(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燊有与被告何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张燊有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出租车停运损失费6195.4;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在承保范围承担赔偿责任;3、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一、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多久能判出最终结果? 具体时间无法确定,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立法院第8届第1会期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第13次全体委员会议(事由:立法院第8届第1会期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第13次全体委员会议一、审查司法院函请审议“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案。 二、审查司法院函请审议“民事诉讼法施行法第十二条条文修正草案”案。 三、审查司法院函请审议“非讼事件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案
陈广洲,男,法学学士,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武昌区优秀律师,担任多家企业顾问律师。执业领域:刑事辩护、建筑工程与房地产、企业法律顾问、 谈国知,男,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副主任、党支部副书记、乾行商事法律服务团队合伙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武汉市青年律师人才培养“双百计划”第 李军律师,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曾为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公司治理法律事务部主任,2018年加盟湖北乾行律师事 杨晖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3年企业专职法务经理,11年专职执业律师经验;先后担任过多家上市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执行(2021)粤0105执20707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失信)、执行裁定书等,内容如下: 一、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二、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无期)。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款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相应财产;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深圳市诺为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潘素娟、曾元锋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22】1171、1172号),诉求为赔偿金,金额合计人民币15500元。因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仲裁资料,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仲裁文书及相关材料: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副本及相关证据等。 本公告已于2022年10月12日张贴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龙城大道89号正中时代大厦28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事诉讼需要,准确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规定,合理定位四级法院民事审判职能,现就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三、战区军事法院、总直属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本院受理(2022)粤0115民初11228号原告广州市联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海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刘海棠,身份证号码:430322196910138917)送达涉案的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裁判后事项告知书等诉讼材料。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海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联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1月至2022年4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872元及其滞纳金425.54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联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