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莆田秀屿支行。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莆田秀屿支行与被执行人肖玉顺、黄金者、林金荣、郑贯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5日作出(2012)秀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莆田秀屿支行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肖玉顺、黄金者、林金荣、郑贯期归还借款人民币二万四千二百五十二元六角八分及利息
一名应聘于某私立外语学校的老师张兰,为了谋得高薪,在没有征得学校同意的情况下,跳槽至别的学校。该校遂将其告上法庭。今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依法判决双方解除聘用合同,张兰向学校支付违约金10000元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当事人黄小侬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擅自在桂林市临桂区两江镇山口村“三中”山场砍伐林木,其行为破坏了生态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简称仲裁法)已于1994年8月31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今年9月1日起实施。根据仲裁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的工商、城建、科技等部门设立的现有仲裁机构自今年9月1日起终止,设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现有隶属于行政部门的仲裁机构最迟到明年9月1日终止。为保证仲裁法的贯彻实施,公正、及时地执行仲裁裁决,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于今年9月1日起,都应当严格执行仲裁法,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经济法合同法和我国加入的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认真处理好每一起向人民法院请求作出裁定,申请撤销或者执行的仲裁裁决案件,真正做到严肃执法
江西彦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张小炎诉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宁劳人仲字〔2022〕第61号),申请人主张你公司工伤待遇合计人民币347384元。因你公司无准确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案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委定于2023年2月7日上午9时在本委仲裁庭(地址:宁都县登峰大道2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大楼七楼仲裁庭)开庭审理此劳动争议案件
委托代理人:文静,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西京新型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茂名市宏开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宏开轻质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西京新型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西京新型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以上写明申请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签名或者公章)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制定,供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用。 2.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本专业面向辽宁,辐射全国,服务司法及相关行业,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备法学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与技能有较强的法学实践能力与创新意识,培养能够从事民商事、刑事、行政、涉外法律事务等工作的高级应用型人才。专业核心课程包括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律史、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国际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律职业伦理。主要实践环节包括模拟法庭(民商事)、模拟法庭(刑事、行政)、法律诊所(民商事)、法律诊所(刑事、行政)、法律专题辩论、毕业实习、毕业论文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杨舍镇国泰路北路**)。 法定代表人:陈仁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一文,安徽徽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湘西新闻网3月20日讯:3月15日,被执行人彭某因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被保靖县人民法院处以司法拘留15日。 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某与彭某2014年11月相识,后建立男女朋友关系,恋爱期间一直是女方陈某挣钱给男方彭某开销, 2016年6月17日、6月22日彭某以购买摩托车为由向陈某借款8976.44元,同时约定被告每月按借款金额支付3%的利息,此后彭某拒不支付陈某利息,两人分手后,陈某向保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6年8月24日,该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彭某给原告陈某偿还因购买摩托车借款8200元,定于2016年12月31日前偿还4000元,2017年6月30日前偿还42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