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当事人黄小侬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擅自在桂林市临桂区两江镇山口村“三中”山场砍伐林木,其行为破坏了生态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