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4) 当受理监管机关裁决诉讼案件之法院有理由相信有关于同一 资料处理之该等诉讼已于该会员国境内之其他有权管辖法院提起者, 例如资料处理之控管者或处理者相同,或有相同之原因事实时,法院 应与另一法院联系,以确认该等相关诉讼是否存在。若有相关诉讼系 属于其他会员国法院者,先受理该案件之法院以外之其他任何法院得 停止诉讼程序,或得依照诉讼当事人一方之声请,于先受理之法院对 于系争诉讼有管辖权且该国法律允许相关诉讼之合并时,由先受理该 案件之法院优先管辖该案件。当数个诉讼紧密关联,且共同审理及裁 判较为有利且可避免因个别审理造成之裁判歧异者,该数诉讼视为相 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