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杨舍镇国泰路北路**)。

法定代表人:陈仁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一文,安徽徽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磊,江苏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徐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雪薇,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再审申请人淮北金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皖民终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案审查过程中,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北金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书面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北金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北金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