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于
关键字:司法院、司法改革会议、辩护人、辩护制度、法律扶助、检察官、事实审、续审制、法律审、合议制度、司法官训练所、法律扶助法、刑事诉讼制度、刑事法庭、检察体系、犯罪侦查、起诉卷证不并送制度、行速因制度、当事人进行主义、严谨证据法则、认定事实、合议制、事后审查审、严格法律审、并采上诉许可制、非常上诉制度 包含“司法院定位”、“司法行政权的分配与归属”、“强化辩护人之功能案”、“全面检讨公投辩护制度”、“人民对司法审判之参与”、“人民对民事事件得否合意选择法官”、“推行民事事件审理集中化,强化第一审之事实审功能,使第一审成为事实审审判中心”、“第二审采事后审或严格限制的续审制,第三审采严格法律审并采上诉许可制”、“除小额诉讼及简易诉讼程序外,第一审应采合议制”、“评议记录得于审判后阅览”、“判决书得否附具不同意见书”、“确立检察官之实质举证责任”、“配合采行当事人进行主义应有之配套措施”、“严谨证据法则具体方案”、“落实及强化交互诘问之要求”、“限制讯问被告及调查被告自白之时期”、“区分认定事实与量刑程序”、“除简易案件外,第一审应采取合议制”、“修正自诉制度,确定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诉讼制度”等。(《司法院公报》,第42卷第6期。)
(1)本公司已于107年6月27日股东常会决议通过发行限制员工权利新股400000股,每股面额10元,总额新台币4000000元乙案,业经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发字第1070333501号函)通知自107年9月10日申报生效,得于一年内一次或分次发行。 (2)本公司已于107年11月7日(发行日或增资基准日)发行限制员工权利新股100000股。 (3)本公司业于108年5月8日董事会决议发行300000股限制员工权利新股并授权董事长订定实际发行日期(增资基准日),本公司董事长决定本次发行之增资基准日为108年5月8日
(一)当事人对高等法院之第二审或第一审判决有不服者,得上诉于第三审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七十六条所列各罪案件,经第二审判决者,不得上诉于第三审法院。) (二)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为被告利益独立上诉,第二审之代理人或辩护人得为被告利益上诉
1、因卫生考量故口罩属于密封之个人卫生用品,有影响卫生之虞。故除商品本身有瑕疵外,纵使商品可恢复原状,均不提供退换货服务,请务必确认接受此条款再行购买。 2、根据消保法第19条,通讯交易或访问交易之消费者,得于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务后七日内,以退回商品或书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约,无须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或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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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或个人捐款于公立学校,得视为对政府之捐赠,准予适用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款第二目或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办理。 检附收据正本,提列当年度费用或扣除额,不受金额之限制,全数扣抵所得税;惟超过当年度所得总额部分,不得递延至以后年度扣除。 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款第二目第一子目规定“个人对于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构或团体之捐赠,得于申报所税时,作为当年度列举扣除额,扣减综合所得 ”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遗产税或赠与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纳税人缴税确有困难,不能1次缴纳现金时,得于纳税期限内,向国税局申请分18期以内缴纳,但申请分期缴纳者,应自原缴纳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缴纳之日止,依邮政储金1年期定期储金固定利率加计利息。 该局指出,纳税义务人对核准延期或分期缴纳有任何一期应缴纳税捐未如期缴纳者,税捐稽征机关会于该期缴纳期间届满之翌日起3日内,就未缴清之余额税款,发单通知纳税义务人,限10日内1次全部缴清;逾期仍未缴纳者,则移送强制执行。 该局举例,甲君应缴纳遗产税180万元,因无法1次缴清税款,申请分18期缴纳,每期应纳税款为10万元并加计分期利息,第3期之限缴日末日为星期五,因非假日,应以星期五当天为缴纳税款之末日,甲君却误以为可延期至次星期一缴纳,以致第3期税款未如期缴纳,国税局则就以未缴纳﹙第4期至第18期﹚之余额及应加计之利息等税款,1次发单通知甲君于10日内全部缴清;甲君如逾期仍未缴纳,即移送法务部行政执行署所属分署强制执行
为促进社团法人高雄市社区大学促进会(以下称本会)会务人员公、私生活良好平衡,以及建立加班管理文化,特制定本规定。 本会业务以不加班为原则。若必得加班,以计划性加班为原则,亦即不是临时起意加班
本法所称期货交易,指依国内外期货交易所或其他期货市场之规则或实务,从事衍生自商品、货币、有价证券、利率、指数或其他利益之下列契约或其组合之交易: 一、期货契约:指当事人约定,于未来特定期间,依特定价格及数量等交易条件买卖约定标的物,或于到期前或到期时结算差价之契约。 二、选择权契约:指当事人约定,选择权买方支付权利金,取得购入或售出之权利,得于特定期间内,依特定价格及数量等交易条件买卖约定标的物;选择权卖方于买方要求履约时,有依约履行义务;或双方同意于到期前或到期时结算差价之契约。 三、期货选择权契约:指当事人约定,选择权买方支付权利金,取得购入或售出之权利,得于特定期间内,依特定价格数量等交易条件买卖期货契约;选择权卖方,于买方要求履约时,有依选择权约定履行义务;或双方同意于到期前或到期时结算差价之契约
本内儿科诊所成立于民国八十六年三月. 主要是提供婴幼儿 孩童 青少年 成人及老年人之各类急性及慢性病症之诊治 以及幼童慢性病之医疗门诊照护. 并且提供初生婴儿到入学龄前幼童之各项预防接种 身体健康检查和评估(包括青少年出国前相关的各类预防接种及健康评估检查)以及成人满40岁以上的健康检查 成人的预防接种等相关服务. 院长曾任职于台北荣民总医院担任小儿部主治医师十余年 专攻婴幼儿传染疾病 过敏 与气喘等专科 目前持续兼职于台北荣总小儿部的教学门诊工作 并经常提供社区义诊及病患家属免费咨询服务 是一位爱心与耐心兼具的专业医生. 本诊所以健保方式经营. 院长秉持着”良心医疗 视病犹亲”之原则提供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导向 并以尊重人性之管理带领员工 提供看诊病患及家属全人照护的医疗服务品质. 1. 提供初级医疗门诊照护包括:传染科过敏气喘科新生儿科成人科家医科及耳鼻喉科等. 2. 提供完整的预防保健服务包括:婴幼儿及学龄前儿童必需的预防接种及健康检查特殊季节性的疫苗接种及国小入学前或出国就读等之预防接种 青少年特殊疫苗的接种以及医疗证明文件等服务. 3. 提供中老年者的成人预防保健等健检及咨询. 5. 提供完整的转诊转检制度及详尽的医疗咨询服务. 6. 提供全方位的家户医疗照护让病患随时可以咨询相关医疗问题. 7. 提供诊所以病人为中心的全人照护. 3. 提供成人高血压高血酯及糖尿病等病人的长期慢性病连续处方签等药物. 4. 慢性病照护: 提供儿童 青少年及中老年的慢性病连续处方签. 1. 照顾病患为优先服务 故本所配合健保政策 提供社区家庭医疗照护系统 及诊所以病人为中心照护网让每个家庭都能得到完善的医疗保健及可随时咨询个案的病情. 2. 提供完整的转诊转检制度: 本所医师依病人病情之必需性提供病患转诊转检制度已十多年使每位就医病患皆能得于分层照护.提供转诊的医疗单位包括台北荣总台大新光振兴长庚马偕等各大医院. 4. 配合国健局订立的国家卫生医疗政策 执行婴幼儿医疗保健. 5. 配合健保署提供成人预防保健等服务项目. 总浏览人次:300762 台北市北投区石牌路1段93号 电话:02-2822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