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立清华大学文物馆筹备处(以下简称本馆)为鼓励捐赠文物,以充实馆藏,特订定 本办法。

二、因应未来库房典藏条件,本馆典藏政策以搜藏文书手稿、图书文献、与书法绘画 为主。其他内容如经典藏审议小组同意,可另案处理。

三、拟捐赠文物经馆方初步评估,符合馆藏方向与基本要求,可提请典藏审议小组进 行审核。

四、典藏审议小组由馆方根据馆藏方向聘任专家学者组成,得于捐赠案提出后召开审 查。通过后方得办理入藏程序。

五、文物捐赠以无偿为原则,并应签订捐赠契约。 六、本馆对文物捐赠人得致赠感谢状,并开立载明内容数量之捐赠证明,但不提供审 价服务及节税证明。

七、本馆得视业务需求,对捐赠入藏品作展示、复制、开发文创商品等各种功能之应用。

八、俟本馆正式成立后,将另行制定正式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