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献金法第14条第1项“捐赠不符规定应办理缴库”之范围。
按超过新台币1万元之匿名捐赠,或超过新台币10万元以上现金捐赠,未以支票或经由邮局、银行汇款为之者,依本法第14条第1项规定,应于收受后2个月内缴交受理申报机关办理缴库。上开应办理缴库者,系属违法之捐赠,自应以收受之整笔捐赠为范围。又上开匿名捐赠并不以金钱为限,遇有实物超过法定金额时,亦应全数办理缴库。
注:有关违反政治献金法第15条第1项,未查证并将不符合同法第14条规定者办理缴库,其得没入之政治献金,得以超过合法捐赠部分之金额计算,法务部101年3月13日法律字第10000062280号函释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