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民政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浙江省校准测量行业协会) 经查证,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参加2020年度社会团体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浙江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55项处罚-00343-003事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民政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民先告字[2022]第20000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国家和社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继承和弘扬本省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第一条 为了保护儿童个人信息安全,促进儿童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网络从事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教职员之资遣给与,准用第二十九条及第三十条所定一次退休金给与标准计给。 教职员所具退抚新制实施前任职年资应给与之退休金,依前条所定退休金计算基准与基数内涵,按下列标准计给: 一、一次退休金:任职满五年者,给与九个基数;以后每增一年,加给二个基数;满十五年后,另行一次加发二个基数;最高总数以六十一个基数为限。其退休年资未满一年之畸零月数,按畸零月数比率计给;未满一个月者,以一个月计
近日广州市政府印发了修订后的《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记者了解到修订后的《规定》删除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等条款。 据了解《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在修订前该《规定》在第二十七条明确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对超生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征地单位未经法院自己强拆合法吗? 征地单位未经法院自己强拆是不合法的。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 (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三)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四)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 (五)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我们都知道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15%的所得税税率,那么其他规模较小的企业有什么政策优惠呢,尤其是应纳税所得额只有十来万的小企业,25%的税率还是蛮高的,其实现在有个政策是专门针对 小型微利企业的,我们来看看吧。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这项优惠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二)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三)居民企业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二免三年半的环保、节能节水项目三免三减半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或减半征收的只能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 (四)不能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叠加享受但可以选择放弃享受15%税率的优惠(保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计所得额征收优惠. (五)高新技术企业查补税款可以适用15%税率但是如果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企业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规定条件的会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六)高新企业取得境外所得可以享受15%税率优惠.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